各县(市)、区人民法院、本院各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九十三条的规定,结合郑州地区实际情况,为规范我市两级法院对行政诉讼案件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管理和执行。经本院研究决定:
一、对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由行政庭负责审查、执行。
二、对当事人依照生效的行政判决书、行政裁定书、行政赔偿调解书、行政赔偿判决书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由行政庭负责执行。
三、市中院行政庭负责对各基层法院承办上述执行案件的指导和监督。
本通知自二00一年十月一日起执行。
(郑中法发[2001]78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