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订做蛋糕起纷争 潜逃七年终落网

  发布时间:2004-03-29 12:37:43


    顾客到面包房订做蛋糕,因停电未能按时取走,心中不满,只要面包房的工作人员耐心解释,便可化干戈为玉帛。哪知道这个打工仔却极是凶狠,与顾客争吵不解气,又叫上其他人窜到顾客家中,将顾客打成重伤。而他本人行凶后,在外潜逃七年也终落法网,受到法律的惩处。

    2004年3月29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做出判决,以被告人荆建峰之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判处其有期徒刑4年。现年26岁的荆建峰是河南省郑州市人。1996年3月20日,顾客刘运建到郑州“雅之林”面包房订做一个生日蛋糕,并约定了取蛋糕的时间。次日,顾客刘运建及其兄刘运田按照约定时间来取蛋糕时,因为长时间停电,蛋糕未能做出,顾客心中不满,与年仅19岁、正在“雅之林”面包房打工的荆建峰发生争执。事情过去后,荆建峰越想越恼火,便决定报复。3月22日晚8时,荆建峰又纠集另外两名男青年(在逃),携带尖刀,按照刘运田订做蛋糕时留下的地址,窜到郑州市中原区大岗刘乡黄家门村刘运田的租住处,对刘运田进行殴打,后荆建峰用尖刀将刘运田腰部扎伤,造成肾破裂。经刑事技术鉴定,刘运田的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案发后,荆建峰一直潜逃在外。但是,“法网恢恢,疏而不漏”,2003年10月22日,潜逃七年半的荆建峰落入法网。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荆建峰因琐事与他人发生争执,继而结伙持械行凶,造成重伤的后果,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系共同犯罪。鉴于被告人荆建峰的犯罪行为是在修订后的《刑法》颁布以前实施的,根据该法第十二条“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按照修订前的《刑法》即1979年《刑法》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并依法做出上述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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