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全省第四次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案件活动深入开展之际,近日,郑州市二七区法院短期内审结一起农民工工作时受害责任纠纷案。原告丁某系农民工,经人介绍在某公司位于郑州市绿城广场的一处工地改造电梯时从电梯井掉下摔伤,被送至医院救助救治,因丁某家境贫困,无力支付医疗费,在急需治疗的时候被迫出院。因赔偿问题迟迟无法解决,丁某将某公司诉至法院。法院审理期间,被告辩称原告所起诉的事实应是劳动争议,应先进行劳动仲裁,再向法院起诉,应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针对原被告之间的关系,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是劳务关系,而非劳动关系,原告不需经过劳动仲裁这个程序就可以提起维权诉讼。原告进行电梯改造系为被告提供劳务。故对原告提供劳务过程中受到的损害,作为接受劳务的被告某公司应承担赔偿责任。双方均有过错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作为完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原告在进行电梯改造过程中未尽到应有的注意义务,对造成自身的损害后果,存在一定过错,相应减轻被告的赔偿责任。综合案情,被告承担90﹪的赔偿责任,原告承担10﹪的赔偿责任。因原告伤情经司法鉴定构成四级伤残,判令被告赔偿原告医疗费、误工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共计305856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