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巩义法院加强再审等三类案件监督管理

  发布时间:2004-03-26 09:17:37


    为规范再审、二审改判、发回重审三类案件流转程序,加强案件监督,确保案件质量,提高审判效率,巩义法院近日出台《关于加强二审改判  发回重审  再审案件监督的规定》。

    该规定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登记要求:二审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由立案庭统一取回,上级法院直接退卷到各业务庭的,应在二日内到立案庭统一登记;决定再审的案件,立案庭应从决定做出之日起二日内立案;案件不按规定予以登记的,按违法审判案件处理。

    对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的审查程序该规定作出了具体要求:二审改判案件登记后,三日内转审监庭,由审监庭逐案审查(审监庭所审案件被二审改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审查),二审裁判文书由审监庭转原承办庭,及时送达当事人;审监庭(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无差错案、差错案(二、三类卷)、违法审判的审查结果提交审委会讨论决定,并应在审委会讨论决定的5日前,通知审查结果为差错案(二、三类卷)、违法审判案的原审人准备申辩材料,到会予以申辩;再审案件审理后、发回重审案件重新审理后,审理结果应提交审委会研究决定;二审改判、发回重审、再审案件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后,构成差错案的,按有关规定处理,构成违法审判的,由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案件经审委会研究决定后,审监庭(或纪检监察部门)应将卷宗在二日内退回原承办庭,将研究决定结果及时报政治处,并对所审查案件质量负责,对审查不严,遗漏错误的,与所审查案件原承办人和承办庭负同等责任。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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