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原告李现忠诉被告乔红福侵权(扣车)纠纷一案,巩义市人民法院对这起侵权案件做出了一审判决。
原告李现忠从回郭镇向阳村李振锋处购买了一辆北京福田三轮农用运输车(车牌号为河南A-B9268)后,就在被告乔红福任厂长的巩义市回郭镇发旺煤球厂(以下简称发旺煤球厂)拉运煤球。原告李现忠在运煤球过程中,因修车等原因,欠巩义市回郭镇发旺煤球厂款6659.50元。被告乔红福多次向原告李现忠催讨欠款,原告推拖不还,被告乔红福遂以发旺煤球厂的名义向巩义市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巩义法院西村法庭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发旺煤球厂的申请,依法对原告李现忠的机动三轮车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间只准原告使用,不准原告转让、损毁、隐匿该三轮车。2003年7月25日,被告乔红福带领几个人强行将原告李现忠的农用三轮车扣到发旺煤球厂院内。原告李现忠向西村法庭反映了此情况,西村法庭工作人员让其另行提起诉讼。2003年8月,本院西村法庭依法作出(2003)巩民初字第194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原告李现忠偿还发旺煤球厂欠款6659.50元。原告李现忠不服,以其欠款数不对为由,向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后,依法驳回了原告李现忠的上诉,维持了原审判决。2004年2月18日,本院西村法庭根据发旺煤球厂的申请,依法裁定将原告李现忠的机动三轮车予以扣押、评估、拍卖。
同时查明,原告李现忠于2003年6月30日向巩义市交通局缴纳了公路运输管理规费65元和公路养路费(季度)18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乔红福擅自扣留原告李现忠的农用三轮车的事实,有原告提供的证人证言,巩义市公安局证明和现场照片载卷为证,证据充分。被告的行为给原告造成了一定的损失,被告应赔偿原告的损失,但原告在法庭工作人员告知其另行提起诉讼后,未及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损失的扩大,故法院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不予全部支持。被告辩解的事实和理由,因其向法院提供的证据不充分,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一十七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的规定,作出判决:
一、被告乔红福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返还扣留原告李现忠的农用三轮机动车一辆(车牌号为河南A-B9268,如该农用三轮机动车被法院拍卖,被告乔红福不再承担返还车的责任)。
二、被告乔红福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李现忠经济损共2126.80元。
近年来,因为经济纠纷,采用非法手段讨债的案件时有发生,有的因此而走上犯罪的道路,受到了法律的惩罚。在次提醒公民,在保护自己合法权益的同时,不能超出法律规定的范围,不能侵犯别人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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