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聋哑人求爱遭拒就故意伤人被判刑4年,并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8359元
一聋哑人一厢情愿爱上一正常人,在向其求爱遭到拒绝后就起害人之心,并用匕首,朝他人胸部、腹部连捅三刀,将其捅成重伤。2004年3月26日,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这起故意伤害案,被告人丁洪彬被法院依法以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赔偿被害人路某医疗费等经济损失共计18359元。
现年36岁的被告人丁洪彬系黑龙江省漠河县图强镇人,因其又聋又哑,一直未能找一个合适的伴侣。后丁洪彬到郑州市打工,住郑州市中原区周新庄141号。 在打工的过程中,丁洪彬认识了也在郑州市中原区周新庄居住、当个体货的司机的老乡路某。因老乡关系,两人之间经常相互往来。在交往过程中,丁洪彬爱上了路某,一天,丁洪彬鼓起勇气向路某求爱,毫无思想准备的路某一来自己是个正常人,而对方是个聋哑人,且自己已经有了男朋友,就拒绝了丁洪彬的要求。心胸狭窄的丁洪彬为此恼恨在心,2003年7月6日21时许,被告人丁洪彬看见路某回家,就尾随路某至郑州市周新庄150号路某的住处,掏出事先准备好的匕首,朝路某的胸部、腹部连捅三刀,造成路某胸部开放性损伤并血气胸,腹部开放性损伤。 路某受伤后,在河南省地质医院住院治疗24天,花费医疗费15547.9元。经郑州市公安局法医鉴定中心鉴定:路某腹部之损伤程度已构成重伤。
此案在诉讼过程中,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路某向法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人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医疗费15547元、误工费3000元、护理费5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40元、营养费240元、交通费300元。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丁洪彬持刀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重伤,侵犯了公民的身体健康权,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应予惩处。 被告人丁洪彬在被抓获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态度较好,系初犯,又系聋哑人,故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洪彬因其伤害行为给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造成的经济损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予以支持。
但其超出部分的诉讼请求,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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