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日前审结了一起抢劫案件,虽然两被告人仅抢劫他人现金10元。但因为抢劫罪被认为是最严重的侵犯财产罪,它不仅侵犯了公私财产的所有权,同时也侵犯了被害人的人身权利,最终两被告人张百军、章雷被法院以抢劫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2000元,有期徒刑3年,并处罚金1000元。
现年32岁的被告人张百军系河南省郑州市三官庙后牛庄村农民,曾因犯强奸罪于1992年9月12日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年, 1996年11月14日被假释。出狱后,张百军不思悔改。
当他看到别人都发财致富后,心理难以平衡。随后,张百军找到同村无业青年章雷,决定共圆发财梦。2003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张百军、章雷酒后路过郑州市西环路与郑上路立交桥下时,见到被害人张某正在立交桥下草地上睡觉,二人觉得发财的机会来了,遂上前对张某进行殴打、威胁,让被害人将其身上的钱及所带的物品交出,张某无奈,只好将自己身上仅有的10余元现金及剃须刀、沐浴露、洗发水等物交出。后被告人张百军、章雷带着抢夺被害人张俊的10余元现金及剃须刀、沐浴露、洗发水等物到附近的一个砂锅摊继续喝酒时,被接到报案的公安人员抓获。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张百军、章雷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共同以暴力、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和财产权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张百军曾因犯强奸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其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又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对其应从重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63条、第25条第1款、第65条、第53条之规定,法院据此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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