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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次圆满的涉台法律文书送达

  发布时间:2013-01-21 15:21:10


    近年来,台湾和大陆交往日益频繁,尤其是在民商事领域,产生一些摩擦形成诉讼,实属经济规律和生活规律发生作用的正常反映,因此也有了基层法院法官受托送达涉台法律文书的机会。

    2012年,河南省高级法院按照最高法院关于大陆台湾两岸司法互助的规定,委托我们郑州市二七区法院集中送达一批涉台法律文书。我作为送达小组组长,不仅圆满了完成上级法院委托的送达任务,而且还收获了一些值得记述的成果。

    艰难的送达

    该批来自台湾高雄、桃源、基隆和板桥等地方法院的法律文书,涉及9个郑州辖区当事人,包括法院判决、当事人的起诉书共19份文书材料。当自诩为“老民事”的我打开被列为秘密资料的档案袋时,一下子傻了眼。原来台湾地方法院递交送达的法律文书,出于保护个人隐私的需要,所有当事人的资料严重欠缺。无论是台湾地方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通知书,还是当事人递交的起诉书,在当事人一栏,仅有当事人的姓名和在大陆的简单住址,没有当事人的性别、出生年月和电话号码等必要的个人资料,这样将给送达造成了极大困难。由于涉台诉讼的内地当事人流动性比一般人员大,仅有姓名和住址不能确定此人的真实身份,在当事人改变住址后,找到他们更是“大海捞针”。

    “有困难找警察啊”。还是书记员小刘一语惊醒梦中人。

    是啊,这还真是一条捷径,因为公安民警手中掌握着居民的户籍信息。但按照法律规定,两岸办理案件互助,公安机关的职责仅仅在打击刑事犯罪领域,民事案件不在此列,民警同志都有自己繁重的任务,能否配合呢?

    我们专门送达小组的同志决定先自己解决,按照法律文书标注的街道、门牌寻找当事人。然而两天下来,除3份开庭传票送给当事人的留守亲属代转外,其他16份材料的送达不是吃了“闭门羹”就是查无此人。看来我们遇到的特殊困难必须求助警察了。

    下午我们到二七区五里堡办事处民警工作室,一位老民警热情接待了我们,听说是台湾同胞的请求送达,立即放下手中的急务,请示了所领导后全力配合。年过半百的他步履蹒跚的上楼下楼,领我们到户籍室比对户口信息,又到办事处查找被送达人叶某所在的社区核对特征。在只掌握一点点线索的情况下,和我们一起跑了8个社区,走进了20多个楼洞,询问近百人,花费了4个小时的时间,终于在一个偏僻的出租屋找到了叶某。原来她和台湾的老公闹别扭后,故意更换了住处,而且“隐姓埋名”,她怎么知道给我们的送达造成多大的障碍啊。办完手续告别叶某,已是星斗满天。我们想请民警同志吃点小吃,他执意不肯,而且说“下午的活耽误了,要赶快回去加班”。    

    有了请公安民警帮忙的经验,接下来的送达工作进展的还算比较顺利。我们先后到了当事人所在的洁云路、嵩山路、大学路等几个派出所,他们无一例外的都派出专人查询信息,带路引导。为了确定被送达人刘某确切住址,3个年轻的女户籍警帮我们在公安内网搜索了全省所有叫刘某的信息进行比对,最后在一家通信公司找到了本人。如此认真,还有两份文书所涉的两个当事人身份不明,地址错误,我和送达小组的其他同志跑6个派出所,调取了近1 0个省辖市级公安户口资料均无法确定,最终只能按无法送达退回处理。

    受到省高院领导表扬的建议

    虽然这次送达按照要求完成了任务(找不到当事人可以退回),但我没有就此止步,而是发挥本人在研究室工作的优势,对涉台法律文书送达中存在的问题,提笔写了一条调研性信息《建议最高法院与台湾法院协商完善涉台法律文书送达所必需的资料》。

    为了保证建议的准确性,我还利用业余时间对本院和郑州市辖区有过涉台送达10多个基层法院进行了联系和调研,掌握了第一首资料。

    我归纳分析认为,涉台法律文书送达难是由于法律文书所涉当事人基本材料欠缺导致的。台湾地方法院委托送达的几乎全部法律文书,涉及的当事人基本情况仅有当事人的姓名和在大陆的简单住址,缺乏性别、出生年月和电话号码等必要的个人资料,当事人基本资料严重欠缺给送达带来了很大不便。另外,涉台诉讼当事人流动性大,仅凭姓名和地址有时无法确定当事人的真实身份,尤其是当事人改变住址后,不能通过公安派出所户籍、社区人口底册比对查找,造成客观上的送达不能,影响了两岸送达文书和调查取证等司法互助工作的质量。

    针对上述问题,征求了其他法院同事的意见后,斗胆建议:一是最高法院在办理两岸互助案件时,在充分尊重台湾法院法律文书格式的基础上,应当协商要求对方另外提供当事人送达所需必要资料,包括当事人姓名(在台湾和大陆分别曾用名)、性别、出生年月、居民身份证号码,曾经居住地,主要近亲属(父母、配偶、兄妹、子女)居住地,固定电话号码和移动电话号码,主要亲属电话号码等。二是省高级法院在受领送达任务时,就上述必须的当事人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可以通过合适途径要求对方补充相应资料,以减轻受托法院的送达负担。三是允许受托送达的人民法院工作人员向居住在台湾地区的当事人,通过电话或其他通讯方式询问台湾当事人,要求其提供居住大陆当事人一些简单诉讼成因和其他请况,以便选择恰当的送达方式完成送达任务。

    该建议信息引起了省市法院领导的重视,并逐级反映落实。河南省高级法院副院长谢德安对我们关心涉台文书送达效果的的做法给予批示表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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