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2月10日下午,郑州中院民一庭顺利调处一起农民工劳动争议案件,劳动者当场拿到了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等各种款项两万余元。
崔某于2009年4月28日到公司上班,当时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直至2010年4月6日双方签订了一年期限的书面劳动合同,因公司一直未给崔某建立养老保险帐户并缴纳养老保险金,双方劳动关系于2011年10月份解除。崔某在劳动仲裁阶段请求公司支付2009年5月份至2010年4月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44000元。后在一审法院审理阶段,其又变更诉讼请求,请求对方支付2011年5月至2011年10月未签订合同的双倍工资以及经济补偿金。一审法院经审理,以崔某请求的双倍工资未经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以及其主张劳动合同终止的经济补偿金没有依据为由驳回其全部诉讼请求。崔某不服提起上诉。二审中,为证明双方在此期间存在劳动关系,崔某提交了一份离职报告复印件。这是一份从仲裁阶段到一审法院审理阶段,崔某均未提交的关键的证据。证明了崔某确实于2011年10月以家中有事为由离职,在此之前,双方存在劳动关系。但这份证据同时否定了崔某关于双方劳动合同终止其应得到经济补偿金的主张。
面对这起颇纠结的案件,合议庭进行了认真细致的开庭审理工作,全面查实案情。之后,主审人从充分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角度出发,多次给双方当事人做工作,引导公司站在劳动者的角度,设身处地为对方想一想,主动承担应负的责任。通过主审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工作,双方都作出了让步,达成调解协议,一次性解决所有争议,包括社会保险方面的争议,并当场履行各种款项支付义务。劳动者不用在新年快到时到处奔波维权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