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为民一颗责任心 终结十年诉讼路

  发布时间:2013-01-05 14:34:33


    我叫李卫敏,是二七区法院一名普通的民事法官。通过近期使一件当事人诉讼长达10余年、“高级别”信访劳动争议案件成功案结事了,我对“调解是更高的审判艺术”这句话,有了更深刻的体会。

    几个月前,催瑞玲庭长分给我一件棘手的“非常”案件,让我必须“攻克”。仅仅看看数十本案卷,我就知道了审理的难度。原告李光叶(女)于1992年到郑州艺术学校工作,开始在学校食堂工作,1998年又从事学校清洁工作,2000年10月9日,原告与郑州艺术学校签订一份协议书,约定原告做治安兼卫生工作,2001年10月9日合同到期后,双方未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原告继续在郑州艺术学校的家属院从事治安兼卫生工作,并一直居住在郑州艺术学校传达室。自2002年12月起,因原告要求被告为其办理退休手续,双方发生诉讼,郑州艺术学校未再为其发放劳动报酬。2004年9月16日,李光叶向郑州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该委员会以申请人未能提供与学校存在劳动关系证明,不属于劳动争议受案范围为由,不予受理。李光叶作为原告向二七区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于2004年12月9日作出判决仅支持了其小部分诉求。李光叶不服向郑州市中级法院提起上诉,在规定期间内未缴纳上诉费为由,按李光叶撤回上诉处理。2007年7月6日李光叶向法院申请再审,同时到各级信访窗口进行信访。2007年10月23日二七法院作出再审判决,李光叶仍然不服提出上诉,郑州市中级法院于2008年4月27日作出终审判决。诉讼期间,2009年郑州艺术学校并入中州大学。

    李光叶不服,向河南省高级法院申请再审,该院指令再审,2011年12月14日郑州市中级法院发回我院重审。

    2012年3月7日,案件刚转到我手中,原告李光叶代理人也就是原告丈夫任士友就开始找到我,说这个案件需不需要向上级部门信访或反映,以减少法院办案的压力,并说这个案件以前曾经到过北京、省院及政法委等很多部门反映过。利用周末休息时间,我认真查阅了卷宗,详细听取了原告代理人的上访经历后,发现此案件及与本案有关联的其他案件共有三起,打官司至今已历时整整十年,三个案件经过多次重审及再审,判决及裁定竟有有十三个之多,且目前尚有一起仍在省法院申请再审。让我不放心的是,原告及代理人经历了近十年的诉讼及信访后,身心疲惫,情绪比较激动。鉴于这种情况,我主动和原告代理人进行了一次耐心细致的谈话和解释,明确告诉原告代理人,尽可放心,此案件审理在合议庭这里没有收到任何方面的干扰,法院会依法公正的对原告的案件进行处理。同时也劝阻原告在本院审理期间没有必要去其他部门信访,如果发现法院处理案件过程中有不公正之处,可以向本院纪检部门反映,若原告认为法院最后处理结果不公,可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经过我循循善诱的谈心,原告代理人表示,相信法官能够妥当解决,配合法院工作,在法院审理期间不再上访。我还进一步了解到原告本人及代理人夫妻二人原系郑州艺术学院负责清洁及保安的工作人员,原告代理人即原告丈夫已经经过了学校协调办理了养老保险手续,开始享受养老金待遇。我和合议庭的其他两名同志均认为,此案件有一定的调解可能。纵观李光叶与被告学校三个案件,第一起是原告要求被告办理退休手续、补缴养老保险,第二起是学校要求原告及丈夫搬出学校的传达室,第三起是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劳动报酬。该三个案件各是独立案件,又具有一定的关联性。因原告丈夫情况和原告类似,经过学校协调已解决养老保险问题,说明若学校愿意为原告解决,原告的问题也能够解决,但若原告不同意调解,依据现有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办理养老保险不属于法院审理范围,原告无法通过诉讼解决此问题,整整十年的诉讼并不能取得原告想要的结果。另一方面,原告及丈夫现占有被告的两间传达室,原有生效判决确认因当时二人系学校员工,因工作需要二人享有居住权,现在被告学校急于收回该两间房屋,但又没有其他有效的办法让原告及其丈夫搬出。基于这两点,若经过耐心调解,双方应该是有一定的调解意愿基础的。找准了解决问题的关键节点,我开始分别与原、被告代理人分析案件情况,动员双方步入调解轨道。刚开始,原告代理人说被告学校个别领导不讲道理无法调解,若法院解决不好会继续上访。我迅速平息原告一家的火气,并晓之以理,动之以情,原告代理人终于表示明白了法院的良苦用心,终于同意调解。我又趁热打铁,提出若学校为原告解决养老问题,原告是否同意把房屋为被告腾出,最终原告代理人同意了法官的意见。

    随后,我和学校代理人联系,学校代理人称原告及其丈夫的事情系郑州艺术学校并入中州大学之前的遗留问题,现在的领导不同意调解,法院怎么判,学校就怎么办,不想和原告坐下来说和。我抓住学校急于收回房屋这个心理继续做其工作,先后和中州大学的主管副校长和校长进行沟通,校长终于同意了基本的调解方案。后来就案件调解细节问题,我又多次协调相关部门,经过六个回合的调解,打了近一百个电话,双方基本达成了一致意见,但在法院组织双方签订调解协议时,双方又有了分歧。为了促成案件最终调解,民一庭庭长崔瑞玲亲自参与调解,做双方的调解工作,最后双方终于达成一致意见,签订了如下调解意见:一、原告李光叶于2013年1月18日前搬离被告中州大学传达室房屋两间,并将该房屋腾空交给被告中州大学。二、被告中州大学在原告李光叶将上述房屋交付后10日内支付原告李光叶补偿款一万元。三、被告中州大学在原告李光叶将上述房屋交付后三个月内为原告李光叶办理养老保险手续,保险时间自1995年至2009年,共15年,缴费标准按郑州市最低标准执行。逾期未办理完毕,原告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外,被告还应当支付原告逾期期间每月1000元的补偿金。四、此次纠纷一次性解决,双方再无其他争议。

    看到这起骨头案终于案结事了,作为一个法官经过近十年的诉讼,重审、上诉、发回重审、指定再审、再次发回重审,双方当事人情绪十分对立,原告又多次赴京赴省上访,乍一看,案件十分棘手,无从处理。认真细究,还是能够找到调解的突破口的,期间我将与本案有关的文书号就整整列了一张纸。尤其是原、被告之间的三个纠纷放在一起整理调解思路,终于发现了双方各自的调解要求,然后加大调解力度,在被告迟迟无意见时,果断和被告法定代表人联系,敲定调解方案,经过近半年的努力,解决了原、被告双方各自的问题。此案件一解决,原告正在省法院申请再审的第一个案件也得到了解决,避免了一起新的发回重审案件,彻底结束了原、被告近十余年的马拉松诉讼。双方均对调解结果比较满意。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