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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监局超越职权扣车遭败诉

  发布时间:2004-03-23 10:33:56


    近日,河南省登封市人民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行政诉讼案,该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因超越职权扣押商户摩托车,结果承担败诉责任。

    2003年初,登封市民马某申请领取工商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后,在市区少室路开办一家门市,专门经销三轮摩托车,合法经营由生产厂家制造的合格产品。同年10月13日,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工作人员来到该门市,对马某经销的“蓝鹰”牌三轮摩托车进行现场检定,认为其经销车辆涉嫌存在假冒问题,遂根据《产品质量法》第十八条的规定,作出封存扣押决定,对马某经销的三轮车现场封存3辆,异地封存1辆。马某对此决定不服,以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超越职权为由,将其告上了法庭,请求法院撤销该局的这项决定,返还自己4辆三轮车,并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名誉及经济损失1万元。

    被告登封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在庭审中辩称,自己完全是严格执法,并未超越职权,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原告马某的诉讼请求。

    登封市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原告经销的摩托车属于流通领域的产品。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处理决定,虽然符合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有关规定,但该法同时还规定部分行政处罚由产品监督部门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权范围决定。根据国务院办公厅的有关文件“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管理的职能划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之规定,故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封存决定是不属于自己职能范围内的行为,超出了法律法规授予的权利,属超越职权,应予撤销。对异地封存的一辆摩托车应予返还。原告要求被告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并支付名誉及经济损失1万元的请求,因不属于我国《赔偿法》规定的赔偿范围,法院不予支持。据此,法院判决:一、撤销被告对原告作出的封存扣押决定书;二、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7日内将异地封存的摩托车返还给原告;三、驳回原告的其它诉讼请求。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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