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提高执行效率,排除执行干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工作的监督,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有序的轨道,结合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由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级或指定执行:
(1)指令基层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的;
(2)基层法院报请提级或指定执行,经研究认为应当提级或指定的;
(3)重大、疑难的案件,认为应当提级或指定执行的;
(4)6个月内由于人为因素未能执结的案件;
(5)上级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或指定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基层法院报请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案件,一律要有书面的案情报告。
三、指定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一般为法人及其它组织。
四、中院执行庭要对报请或指定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呈请庭长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情况并退回有关材料。
五、中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由中院执行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六、指定执行分为报请指定执行和直接指定执行。
报请指定执行是指由各基层法院自行申报,由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办理;直接指定执行是指由中院要求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中院,由中院另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七、案件在进行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中,由中院执行庭通过发函形式通知其他法院执行,并建立提级、指定执行案件登记册。
八、凡进行指定执行的案件,在移交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在原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即执行案卷;
(2)执行情况说明,包括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未结原因等情况。
九、案件被提级或指定执行后,原法院应将执行费随卷移送,并办理销号手续。
承办指定执行案件的法院应在该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提级执行的由提级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十、承办指定执行案件的法院,在3个月内未能执结的,应书面向中院说明原因。
十一、承办指定执行案件的法院,遇到下列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1)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2)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
(3)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4)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十二、承办指定执行案件的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将原接收的案卷及材料及时退回原法院,并附结案法律文书。
十三、提级、指定执行,由市中院执行庭决定。立案庭协助办理相关立案与终结执行登记。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为提高执行效率,排除执行干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加强执行工作的监督,使执行工作步入良性有序的轨道,结合我市执行工作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40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32条的规定,由基层法院执行的案件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提级或指定执行:
(1)指令基层法院限期执结,逾期未执结的;
(2)基层法院报请提级或指定执行,经研究认为应当提级或指定的;
(3)重大、疑难的案件,认为应当提级或指定执行的;
(4)6个月内由于人为因素未能执结的案件;
(5)上级法院认为需要提级或指定执行的其他案件。
二、基层法院报请提级或指定执行的案件,一律要有书面的案情报告。
三、指定执行的案件被执行人一般为法人及其它组织。
四、中院执行庭要对报请或指定执行的案件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呈请庭长审批,不符合条件的及时说明情况并退回有关材料。
五、中院决定提级执行的案件,由中院执行庭对案件进行审查,并报请主管院长批准。
六、指定执行分为报请指定执行和直接指定执行。
报请指定执行是指由各基层法院自行申报,由中院指定其他法院办理;直接指定执行是指由中院要求执行法院将案件移送至中院,由中院另行指定其他法院执行。
七、案件在进行指定执行或提级执行中,由中院执行庭通过发函形式通知其他法院执行,并建立提级、指定执行案件登记册。
八、凡进行指定执行的案件,在移交时,必须提供如下材料:
(1)在原法院执行过程中的全部材料,即执行案卷;
(2)执行情况说明,包括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未结原因等情况。
九、案件被提级或指定执行后,原法院应将执行费随卷移送,并办理销号手续。
承办指定执行案件的法院应在该院立案庭办理立案手续。提级执行的由提级法院办理立案手续。
十、承办指定执行案件的法院,在3个月内未能执结的,应书面向中院说明原因。
十一、承办指定执行案件的法院,遇到下列情况,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处理:
(1)需要变更或追加被执行主体的;
(2)因执行担保需要暂缓执行的;
(3)当事人之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
(4)案外人对据以执行的生效法律文书指定交付的执行标的物提出异议的。
十二、承办指定执行案件的法院,在案件执行完毕后,应将原接收的案卷及材料及时退回原法院,并附结案法律文书。
十三、提级、指定执行,由市中院执行庭决定。立案庭协助办理相关立案与终结执行登记。
十四、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