窃人钱财乘拥挤 偷鸡不成蚀把米
作者:郑州高新区法院 尚亚辉 发布时间:2004-03-22 16:58:30
近日,刘学东、王红卫因犯盗窃罪,被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依法判处有期徒刑各六个月,并各处罚金2000元。
2003年9月10日上午,在郑州市建业中学对面的107国道上,被告人刘学东、王红卫预谋对在此搭乘客车的乘客进行盗窃。上午10时许,二被告人利用去太康的乘客拥挤之机,被告人王红卫将被害人侯某上衣口袋里的1100元现金掏去后交给被告人刘学东。二被告人在作案后准备逃跑时被当场抓获。
被告人刘学东、王红卫采用秘密手段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故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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