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2012年5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是人们早就期盼的事情,也是快递业务不断减少矛盾、解决纠纷的具体体现,更是不断完善这方面法律的需要。
修改后的《快递服务》系列国家标准在形式和内容上都比原来制定的标准有较大的改进,一是层次更高;二是权威性更强;三是适用范围更广。可以说是填补了我国快递业务的国家标准空白。具体讲,起码在如下方面有了改进和明确了标准:首先是治理快递变慢递现象。针对“快递变慢递”问题,新标准规定,对于同城超过3天、省内异地和跨省以及港澳台超过7天,国际超过10天的快件,将视为“彻底延误”。对此,快递方应当给予赔偿,即免除本次服务费用(不含保价等附加费用)。如果由于延误导致内件直接价值丧失,应按快件丢失或损毁赔偿。其次,新《标准》规定,快递企业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当面验收快件。如果快件外包装完好,由收件人签字确认。如果外包装出现明显破损等异常情况,快递企业收派员应告知收件人先验收内件再签收。这一条是与以往“先签字后收物”的要求根本不同,显示了快递企业诚心服务用户的理念。再次,新《标准》规定,收件人本人无法签收时,经收件人(寄件人)允许,可由其他人代为签收。否则,如果由此出现快件遗失等问题,快递公司承担全部责任。
另外,新标准首次规定,寄件人、收件人、代收人支付费用后,快递企业必须提供发票。同时,还专门对投递物品“轻拿轻放”做出了量化规定,规定快件分拣作业应当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