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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工三楼摔下残 法院起诉获赔58万

  发布时间:2012-12-06 15:12:08


    正在屋顶龙门架竹排上作业的张师傅,从3楼摔下导致高位截瘫。事后,他将该房屋的主人和包工头告上了法庭,索赔68万余元。这个损失究竟该谁来买单?12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健康权纠纷案,依法判处包工头和房屋主人赔付张师傅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以及精神抚慰金等各项损失共计579461.86元

    高空作业 从3楼摔下

    2010年9月3日,家住郑州市惠济区的李先生准备建一栋四层的砖混结构民房,经过协商,李先生与包工头胡先生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签订后,胡先生便进场施工,并雇了张师傅等人到工地干活。

2011年3月15日,建到三层高的房屋开始封顶。

    午饭后,还没到上班时间,勤快的张师傅便爬上楼继续干活。12时40分许,谁知道张师傅却从屋顶龙门架竹排上摔了下来。

    事发后,张师傅当即被胡先生和工友送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医院进行治疗。3月18日,张师傅转院到洛阳正骨医院治疗,二十四天后,又回到了兰考县中心医院进行康复治疗。住院期间,张师傅共花费63689.73元,其中包工头胡先生先后共垫付了40649.60元。

    多处伤残 起诉索赔68万

    出院后,张师傅将胡先生、李先生告到了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请求二被告连带赔偿他68万余元。

    今年7月7日,受法院委托,河南检苑司法鉴定中心对张师傅的伤情进行了伤残鉴定:张师傅双下肢肌力0级,右上肢肌力2级,属于高位截瘫者。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我移动均需要他人护理,属于大部分护理依赖。鉴定意见为:张师傅的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庭审中,李先生辩称,张师傅虽然是在修建自己家房屋时受的伤,但自己已将房屋交由胡先生承建。因此,对张师傅的损害后果自己不该承担赔偿责任。

    而胡先生则说,张师傅是在下班期间从三楼摔下,不是在上班期间受的伤,张师傅还违反施工队的规定在吃午饭时喝了酒,并且在酒后擅自上楼,没有得到雇主及自己的指派或允许,存在明显过错,自己不该赔他那么多钱。

    三方有错 包工头担主责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

    法院审理后认为,张师傅在干活时从三楼楼顶不慎摔下受伤,经鉴定构成一级伤残,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胡先生作为张师傅的雇主,对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应负赔偿责任。张师傅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在施工作业时未充分注意自身安全,存在饮酒现象,对自身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责任。

    李先生将其三层民房包工包料交由胡先生施工,双方已形成承揽合同关系。因胡先生无施工资质,屋主李先生作为定作人,对承揽人的选任存在过失,亦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胡先生辩称张师傅非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受伤,其作为雇主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以及李先生辩称其不存在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的辩解理由,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对于张师傅因此事故造成的损失,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依据公平原则,结合本案事实,由胡先生承担70%的赔偿责任,李先生承担10%的赔偿责任为宜。故判处故判处胡先生承担463279.13元,扣除其已支付的40649.60元,余款为422629.53元;李先生承担66182.73元。上述款项应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付清。

    同时,胡先生和李先生应赔偿张师傅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0元,其中胡先生承担45000元,李先生承担5000元。

    法官说法

    惠济区人民法院朱新强法官解释说,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雇员在从事雇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赔偿责任,故法院判决李先生和包工头胡先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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