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倒闭后,在这里打工的农民工的工资却没了着落,多次讨要无果后,这十名农民工兄弟只好将洗浴中心的老板告上了法庭。12月5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依法为这十名农民工讨回了18804元血汗钱,坚决维护了农民工的合法权益。
进城务工 来到了一家洗浴中心
2011年11月份开始,为讨一份生计,小张等十位农民工陆续来到郑州市惠济区一家洗浴中心工作。有的做了会计,有的做了服务员、有的负责烧锅炉。勤恳劳作,按月领取工资,大家慢慢的习惯了这里的生活。
然而,等到了2012年6月15日,大家都等着发上个月工资时,却迟迟没见工资打到卡里。
两天后,大家来上班,却被告知洗浴中心要停止营业。
这时,大家才想起来自己上个月的工资还没有发,便急忙找洗浴中心的老板赵女士讨要。然而,赵女士却迟迟没有露面。
无奈之下,大家拿着考勤表等证据要求郑州市惠济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给予仲裁,请求支付工资。
经该仲裁委员会审查,由于洗浴中心不具备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小张他们的申请不属于仲裁受案范围,遂作出了不予受理通知书。
求助无门 只好告上法庭
2012年9月10日,小张他们将老板赵女士告到了惠济区人民法院,要求洗浴中心支付工人们的工资。后经赵女士向法庭申请,大刘、小刘、老李以合伙人的身份被追加为了本案的被告。
法庭上,大刘等三人矢口否认与赵女士合伙的事实。
大刘说,当时是赵女士缺少资金,找自己借,当时自己当成是借款,也就没有找证明人,看都没看就在证明上签了字。他还说,自己只是负责外围的安全工作,也领工资,不该负担工人的工资。三人口径如出一辙。
而小张他们听后却很气愤,小张说,我们天天在洗浴中心干活,老板是谁我们怎么可能不知道?
维护正义 法院为农民工讨薪
惠济法院经审理查明,案外人吴先生于2010年12月26日租赁并注册成立了该洗浴中心,并进行了工商登记。后因该房屋即将开发拆迁,吴先生停止了经营。
2011年10月份,赵女士却租赁了该洗浴中心并与大刘、小刘一起继续经营,但未重新办理营业执照及工商登记,仍沿用吴先生登记的名称进行经营。且赵女士与大刘、小刘签订了一份投资明细,该投资明细明确载明:赵女士投资150000元,大刘投资6000元,小刘投资3000元。
另查明,老李为赵女士的房东,并未出资经营洗浴中心。
法院审理后认为,赵女士与大刘、小刘合伙经营洗浴中心,有三人签订的投资明细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可对其三人合伙关系的事实予以认定。赵女士主张被告老李也是合伙人,证据不足,法院不予认定。
赵女士与大刘、小刘合伙经营期间,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小张等十人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雇佣关系处理。小张他们主张支付劳务费的请求证据充分,法院予以支持。三被告对该合伙期间的债务应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结合本案事实,判决赵女士与大刘、小刘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支付十位工人的工资共计18804元,并互负连带清偿责任。
法官说法
惠济区人民法院陈亚红法官表示,本案中,赵女士与大刘、小刘合伙经营期间,并未办理营业执照,不具备劳动法关于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其与十名农民工之间的纠纷不属于劳动争议,应按雇佣关系处理。
同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三十五条规定,判决三人支付十名农民工的工资时,三人互负连带清偿责任,若其中有人清偿超出自己份额的,事后可以向其他的合伙人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