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通讯公司的两名员工带着四箱手机乘出租车,因后备箱未上锁,致使一箱价值17000元的手机丢失,那么手机丢了应该由谁负责?3月16日,这起民事纠纷案件在金水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据河南省某通讯有限公司诉称:去年11月23日下午,两名工作人员张某、邢某携带四箱手机,乘坐郑州市某出租汽车有限公司的出租车准备去换货,当时出租车司机孟某把手机放在了后备厢中,却忘记了给后备厢上锁,不巧的是,一箱价值17000元的手机因此而丢失。
司机孟某辩称:将东西装上车的是邢、张二人,不是通讯公司,因此通讯公司不具备起诉的主体资格。同时,他作为出租车公司的员工,开车拉人只是一种职务行为,原告告他没有道理,手机丢失的时候,邢、张二人也在车上,之前他们并未告诉他里面装的全是手机,更没有声明将东西托运给他并交一定的运费。所以他和手机的丢失没有任何关系,不应该承担责任。作为另一被告的出租车公司根本就未到庭。
由于双方分歧较大且一方当事人未到庭,法庭宣布择日宣判。
责编/小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