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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陷阱毁坏他人财物 触刑律被判拘役五月

  发布时间:2004-03-22 11:05:58


    2004年1月16日,河南省荥阳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马保龙故意设置陷阱毁坏他人车辆一案做出判决, 一审以故意毁坏财物罪判处被告人马保龙拘役5个月。

    被告人马保龙伙同被告人王建烈、赵长福、马振东(均已判刑),以在本村施工的郑州某公司占用该村土地,应由他们向工地拉转为由,企图阻碍该村田嘴组村民田某等人向该工地拉砖。2003年1月21日下午4时许,被告人马保龙等4人在田某等人拉砖必经的路上挖了四个坑,并盖上干草,致使被害人田某的“希望”牌农用三轮车在通过时被毁坏。经鉴定,被损农用车损失价值为334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马保龙伙同他人故意设置陷阱,致他人车辆被毁损,数额较大,其行为与他人的行为已共同构成故意毁坏财物罪,应依法严惩。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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