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促进全市法院政务公开工作的深入开展,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的文件精神,制定本暂行办法。
一、基本原则
为规范和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确保政务公开依法、真实、便民、及时,保障人民群众、社会各界和广大干警的知情权、表达权和参与权,提升司法工作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按照客观公正、注重实效的原则,对政务公开进行严格考核监督。
二、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组织
成立政务公开评议、考核工作小组,政务公开评议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政务公开考核每年进行一次。
三、政务公开评议
(一)评议内容
1、政务公开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是否健全;
2、政务信息公开目录是否科学、详细、清晰;
3、公开内容是否全面、真实、准确、及时;
4、公开的形式和载体是否适当、便民;
5、政务公开的程序是否符合规定;
6、政务公开各项工作制度是否落实;
7、政务公开监督渠道是否畅通,解决所反映的问题是否及时、有效。
(二)评议方法
1、向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发送征求意见函;
2、召开座谈会。邀请各界人士对政务公开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三)评议结果应用和反馈
对评议活动中各方提出的问题和意见,督促相关单位和责任人整改到位,对合理可行的建议积极采纳应用。
四、政务公开考核
具体考核步骤:
1、各责任部门对照政务公开相关规定进行自评,并将自评结果报考核小组;
2、考核小组对各责任部门进行考核,提出考核意见,报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审定;
3、将考核情况纳入部门年终绩效考核,对在政务公开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
五、责任追究
各责任部门及相关人员如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其责任。
(一)责任追究原则
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原则。
(二)责任追究内容
违反政务公开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追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的责任:
1、不履行主动公开义务,不全面、不完整、不准确、不真实公开相关事项的;
2、对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不提供或不准确、不真实提供相关内容的;
3、违反保密规定,公开的内容含有国家秘密、依法受保护的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法律、法规禁止公开事项的。
(三)责任追究实施
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政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给予批评教育、责令限期改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二〇一二年四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