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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新闻发言人制度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12-11-27 15:33:57


    第一条  为了加强我院与媒体以及社会各界的沟通,增强法院工作的透明度,推进审判公开和司法公正,促进我院新闻发布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上级法院的相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新闻发布应统一筹划,讲求时效性和真实性。新闻发布主题应围绕党委政府重视、媒体关注和群众关心的焦点、热点精心选择。

    第三条 我院设新闻发言人,负责对外发布法院重大举措、重要工作以及回应人民群众的重大关切。

    第四条 新闻发言人的职责

   (一)代表我院向新闻媒体和社会公众发布法院工作的相关重要信息,为法院工作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

   (二)确定新闻报道口径,接受媒体采访,审阅重大或紧急的新闻报道稿件;

   (三)组织我院重大宣传报道的实施;

   (四)组织、协调我院与新闻媒体之间及社会公众的关系,决定我院新闻宣传工作中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 宣教处负责协助新闻发言人做好新闻发布工作,根据新闻发布的要求,组织并完成我院新闻发布的具体事宜,负责拟定新闻发布的主要内容,起草新闻发布的有关文稿,及时汇报新闻发布工作的进展情况,收集、反馈新闻发布的社会反响。

第六条 新闻发布的内容包括

   (一)审判、执行、队伍建设、司法改革、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的重大举措和活动;

   (二)审理、执行的重大、典型案件;

   (三)审判、执行工作中涌现出的先进典型和事迹;

   (四)针对涉及我院的报道或言论,需要澄清的有关事实;

   (五)其它需要发布的信息。

    第七条 新闻发布的方式

   (一)召开新闻发布会;

   (二)新闻发言人接受记者专访、答记者问;

   (三)组织记者采访,传发新闻通稿;            

   (四)邀请新闻记者列席有关会议,旁听案件审判,监督案件执行。

    第八条 新闻发布的准备

   (一)属于全院性工作和重大活动需要进行新闻发布的,由院领导提出或由宣教处建议,经院领导批准,由宣教处协助新闻发言人组织落实;

   (二)属于本院各部门认为需要进行新闻发布的,由部门提出,经分管院领导批准,提前将新闻线索报至宣教处,由宣教处协助新闻发言人组织落实;

   (三)需要召开新闻发布会的,原则上由新闻发言人提交党组会讨论决定。

第九条 新闻发布会的程序

   (一)介绍新闻发布主题及新闻发言人;

   (二)新闻发言人发布新闻;

   (三)新闻发言人或有关人员回答记者提问。

    第十条 未经授权,本院任何人员不得以组织名义和公职身份擅自向媒体或公众发布法院工作信息、相关评论或接受采访,对违规发布信息、评论或接受采访,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根据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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