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判公开制度是推进依法治国的重大措施,是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的一项要内容。人民法院实施审判公开制度,对于进一步加强审判监督,改进审判作风,提高诉讼民主化程度都具有重要意义。本院本着严肃执法、公正司法的宗旨,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实施审判公开制度。
第一条 凡公开审理的案件,本院在三日前通过公告栏、郑州法院网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时间、地点。
第二条 凡公开审理的案件,公民年满十八岁,精神正常,衣着整齐,可以凭本人身份证自由旁听庭审;新闻记者凭记者证参加旁听。旁听人员须自觉遵守法庭纪律,并自觉接受安全检查。
第三条 为了加强案件的公开、公正和透明度,从今年起刑事、民事、经济、行政、知识产权审判所有案件都实施流程管理,即由立案一庭收案后进行排期,并对审理进行跟踪,直到案件判决和执行。
第四条 在法院信访接待室设立监督信箱,在法院监察室设立监督电话,公民对本院干警有以下违反“五个严禁”、“十条禁令”等行为可以投诉:一是以权谋私,吃请受礼,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贪赃枉法,以及其它违法违纪行为。二是本院干警在审判作风方面办事拖拉,对人民群众冷漠粗暴、办案偏袒一方,工作马虎、推诿、敷衍等问题。三是审判人员枉法裁判,泄漏审判机密,品行不端,行为不轨等问题。
第五条 为方便诉讼,完善立案信访窗口诉讼服务功能,法官当场审查当事人提供起诉材料,只要符合立案条件马上立案。同时,认真接待当事人来信来访,做到事事有答复,件件有着落。
第六条 本院及各基层法院实行院长庭长天天接待日制度。
第七条 对任何案件的裁判,都必须经过公开宣判。公开宣判包括当庭宣判和定期宣判两种类型。公开宣判除宣告判决内容以外,还须向当事人告知有关情况。
第八条 下列案件不公开开庭:
涉及国家秘密的案件。为了维护国家的政治利益,经济利益和社会公开利益,不使国家机密外涉及,此类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
涉及个人隐私的案件。当事人的隐私一般不愿别人知道,为了维护公民个人的名誉,避免给公民个人和社会其他成员造成不良影响,此类案件也属于法定的不公开审判案件。
离婚案件,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当事人申请不公开审理的,也可以不公开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