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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调解建议书

  发布时间:2012-11-27 15:22:26


    尊敬的当事人:

    诉讼并非解决纠纷的唯一方式,却是一种高成本的救济保障体系,每一件诉讼案件的启动都意味着国家司法资源的分配。在我国传统文化中,自古就有“和为贵、不争讼、让为贤“的传统,这就使得“调处”在中国古代时便已成为解决纠纷的最佳选择。正是这种文化传统使调解深深地根植于中国社会中,使人们更多地愿意选择以调解方式来解决纠纷。为快捷有效地化解您与他人的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我们建议肇选择行政机关先行调解纠纷。

    行政调解是指国家行政机关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对与本机关行政职权有关的纠纷,通过疏导,促使各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达成一致协议,从而解决矛盾纠纷的一种行为。您的纠纷如果尚未向人民法院起诉,若想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您可以向行政机关的行政调解机构申请调解;您的纠纷如果已起诉到人民法院,若想通过行政调解解决纠纷,我院可以委托或邀请行政调解机构调解纠纷。

    行政调解解决纠纷的优越性是:

    有利于快捷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以两个月为期限,与仲裁和诉讼相比,时间要短得多,能较快解决当事人之间的纠纷,为当事人节约大量人力、物力和时间。

    有利于低成本解决纠纷。行政调解不收取任何费用,体现政府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能最大限度减少当事人解决纠纷的成本。

    有利于彻底解决纠纷。行政调解实行自愿原则,不受一事一议的限制,在调解过程中可以一并解决与争议有关的其他问题。

    有利于维护当事人之闻的良好关系。在行政调解中,各方当事人在调解机构的主持下平等友好地协商解决纠纷,体现了“和为贵"的传统观念和现代意义的自治原则,当事人之间的良好关系得以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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