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依法进行,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交易安全,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以下简称仲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经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和郑州仲裁委员会研究决定,对执行仲裁法有关规定提出如下具体实施意见。
一、基本要求
1、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在执行仲裁法方面要加强联系,密切配合,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2、要严格按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进行诉讼和仲裁活动,必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
3、要保障和便利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对当事人适用法律一律平等。
4、要在诉讼和仲裁活动中,切实做到法律文书齐全,法律手续完备。
5、要注重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为改革、发展、稳定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和良好的司法服务。
6、人民法院与仲裁委员会要建立联系制度,对诉讼和仲裁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要及时研究处理,保障诉讼和仲裁活动顺利进行。
二、受理范围
7、人民法院根据仲裁法的规定受理下列案件:
(一)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二)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
(三)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财产保全裁定,并告知申请人的;
(四)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仲裁委员会将申请提交人民法院要求作出证据保全裁定的;
(五)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裁决的;
(六)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七)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的。
三、人民法院级别管辖
8、当事人因达成的仲裁协议无效,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案件,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确定。
9、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请求人民法院裁定的,由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0、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涉外仲裁的当事人申请证据保全的,由证据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1、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2、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裁决的,由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3、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裁决或调解书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级别管辖参照各地法院受理诉讼案件的级别管辖的规定;属涉外仲裁案件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14、当事人申请执行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的,由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四、裁定和执行
15、对第7条所列属人民法院受理的案件,当事人可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立案庭申请立案,立案庭要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二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起诉或申请,必须受理,并在七日内立案;对不符合上述条款规定的,可区分情况,予以处理。
16、人民法院立案庭立案后,可将第7条所列(一)、(二)、(五)项案件移交本院经济审判庭审理或裁定;将(三)、(四)、(六)、(七)项案件移交本院执行庭裁定并执行。
17、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人民法院要根据事实,依法进行确认。如果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委员会确认仲裁协议效力,另一方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如果仲裁委员会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已作出决定,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如果仲裁委员会接受申请后尚未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同时通知仲裁委员会中止仲裁。
18、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法定代理人否认的;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19、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作出无效的裁定后,另一方当事人拒不应诉的,人民法院可以缺席判决;原受理仲裁申请的仲裁委员会在人民法院确认仲裁协议无效后仍不撤销其仲裁案件的,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审理。
20、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有效:
(一)在仲裁法实施后,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达成的仲裁协议只约定了仲裁地点,未约定仲裁机构,双方当事人在补充协议中选定了该地点依法重新组建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二)在仲裁法实施后,依法重新组建仲裁机构前,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了仲裁机构,一方当事人申请仲裁,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的,经人民法院审查,按照有关规定能够确定新的仲裁机构的,仲裁协议有效;
(三)当事人在达成的仲裁协议中,同时选择两个仲裁机构,对仲裁机构的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只要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即可进行仲裁,该仲裁协议有效;
(四)当事人订立的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仲裁委员会可要求或帮助当事人对仲裁协议予以补充完善,以实现当事人的仲裁意愿。如果当事人对仲裁委员会的名称约定不规范,但在逻辑上不发生歧义的,该仲裁协议有效。
21、对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财产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要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规定的,应当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22、对仲裁委员会提交的证据保全申请,人民法院要认真进行审查,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规定的,应当作出证据保全的裁定;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应裁定驳回申请。
23、人民法院受理撤销仲裁裁决的申请后,认为可以由仲裁庭重新仲裁的,通知仲裁庭在一定的期限内重新仲裁,并裁定中止撤销程序。仲裁庭拒绝重新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恢复撤销程序。
24、对于申请撤销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的,人民法院应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撤销:
(一)没有仲裁协议的;
(二)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委员会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五)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七)人民法院认定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25、原依法设立的仲裁机构在仲裁法实施前受理,实施后仲裁的案件,因适用仲裁法某些规定有困难,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仲裁条例》的有关规定,人民法院在审理有关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案件中,不应以未适用仲裁法的规定为由,而撤销仲裁裁决,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26、当事人申请撤销我国涉外仲裁裁决,经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涉外仲裁裁决具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之一,应予撤销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受理申请后30日内报其所属的高级人民法院,该高级人民法院同意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的,应在15日内报最高人民法院。待最高人民法院答复后,方可裁定撤销仲裁裁决或通知仲裁庭重新仲裁。
27、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撤销裁决申请之日起两个月内作出撤销裁决或者驳回申请的裁定。人民法院依法作出的撤销仲裁裁决或驳回当事人申请的裁定,当事人无权上诉。仲裁裁决被撤销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28、人民法院审理一方当事人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应当列对方当事人为被申请人,而不应把仲裁委员会列为被申请人。
29、对当事人申请执行仲裁委员会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决定受理后,应当及时有效地给予执行。
30、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裁定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的程序违反法定程序的;
(四)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足的;
(五)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六)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31、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的规定,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我国涉外仲裁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人民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裁定不予执行:
(一)当事人在合同中没有订立仲裁条款或者事后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
(二)被申请人没有得到指定仲裁员或者进行仲裁程序的通知,或者由于其他不属于被申请人负责的原因未能陈述意见的;
(三)仲裁庭的组成或者仲裁程序与仲裁规则不符的;
(四)裁决的事项不属于仲裁协议的范围或者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32、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依法裁定不予执行,当事人不服而申请再审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33、仲裁裁决被人民法院裁定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34、在执行仲裁裁决书或调解书的过程中被执行人被撤销的,应当裁定中止执行,并告知申请执行人向原仲裁委员会申请变更义务承担人。如果仲裁委员会依法变更了义务承担人,申请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
五、诉讼费用
35、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进行民事诉讼,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案件受理费。申请人民法院财产保全、强制执行仲裁裁决和调解书,申请人应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规定缴纳费用。请求人民法院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作出裁定、申请证据保全、撤销仲裁裁决的案件,申请人应当按照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规定的非财产案件收费标准交纳费用。
36、当事人交纳费用确有困难的可按照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缓交、减交或者免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