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各类案件的审理时限如下:
(一)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一审民事案件,立案之日起6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6个月。
人民法院审理对判决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人民法院审理对裁定的上诉案件,应当在第二审立案之日起三十日内作出终审裁定。
审理涉外、涉港、澳、台的民事案件,不受上述审理期限的限制。
(二)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一审刑事公诉案件和被告人被羁押的自诉案件及刑事二审案件的审理期限为—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决定,可以再延长—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在受理后20日内审结。
(三)审理第一审行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人民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审理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四)按照审判监督程序重新审理的刑事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需要延长期限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裁定再审的民事、行政案件,根据再审适用的不同程序,分别执行第一审或第二审审理期限的规定。
(五)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