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当事人:
人民法院作出具有给付内容的民事裁判生效后,债务人应当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方式和期限自觉履行义务,不得采取任何手段规避执行。
债务人为逃避债务履行而实施的以下行为,人民法院将认定为规避执行行为:
1.为逃避执行外出躲避、长期不归;
2.通过放弃到期债权、无偿或低价转让财产、虚设债务或担保等方式将财产转移至他人名下;
3.将自用财产(房地产、车辆等)所有权登记到他人名下;
4.通过夫妻之间签订离婚财产协议,将共有财产归属于没有债务的一方或子女名下;
5.以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一次性收取长期租金或其他明显不符合交易习惯的方式将唯一房产出租;
6.通过关联交易、公司改制、财产混同等方式转移公司财产;
7.未经清算而注销、未经法定程序分立或利用假破产逃避债务;
8.债务人的投资人虚假出资、出资不实而拒不补足或抽逃出资;
9.与案外人通过恶意诉讼、仲裁保全财产或转移财产;
10.以其他方式规避执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债务人如果有以上规避执行行为,将会承担以下法律后果:
1.承担加倍罚息或迟延履行金。未按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未按法律文书制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被强制进行审计。人民法院委托依法成立的具有专业审计资格的审计事务所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审计。根据审计结果,强制被执行人履行义务。
3.被限制出境。人民法院可以依法裁定限制出境,并请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依法协助采取限制出境措施。被执行人不履行义务的不解除限制出境措施。
4.被限制高消费。通过向社会公告,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依法限制被执行人进行高消费。被执行人有违反限制高消费令进行消费的行为,依法给予罚款、拘留。
5.被纳入赖账“黑名单”在公众媒体公布。对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被执行人名单,在报纸、电视、互联网等公众媒体上进行公布,并张贴相关告示在银行、出入境管理局、房管局、车管所等职能部门和被执行人生活社区等场所。
6.被依法适用强制措施。被执行人具有虚假瞒报或恶意转移财产、阻挠法院审计、利用虚假诉讼或仲裁规避执行等行为,人民法院可以对被执行人或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直接责任人处以罚款、拘留。
7.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规避执行情节严重的行为人,严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及第二百七十七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的解释》的规定,追究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和妨害公务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