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19日,从郑州高新区法院获悉,一起为了骗领银行卡,不惜欺骗双方亲人、并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案件在该院审理完毕,法院判决驳回原告要求被告支付55,000元购车款的诉讼请求,同时建议被告与本案第三人的纠纷另案起诉。
说起该案的来龙去脉,注意力应该聚集到第三人身上。这个第三人叫小爽,男、40岁。正是他在本案中对他的双方亲人搞欺骗活动,才让法院对本案做出了上述判决。
原来,这个叫小爽的第三人因欠他的女朋友5万元钱,在女朋友与他分手之前想让他妹妹的轿车顶账,所以,他就以“旧车可以卖高价”骗妹妹把车卖掉赚它一笔。妹妹同意后,他就把妹妹和恋人一起请到旧车市场,分别代替原告(妹妹)和被告(恋人)签订《二手车买卖合同》一份,约定:将原告所有的轿车卖给被告所有,车款55,000元,被告应于当天向原告支付车款,原告应在收到车款后1日内向被告交付车辆及车辆的法定证明、凭证,并协助被告在1个工作日内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车辆过户、转籍过程中发生的一切费用由原、被告各负担50%;… …。次日,原告按约定通过哥哥小爽将车辆变更到被告名下,可是被告并未支付车款,原告也未交付车辆。
那么,出现了什么问题啦?原来,小爽把其妹妹的车登记到被告、其恋人名下,目的是除自己掌握使用外,他还想以恋人的名义向银行申请银行卡,然后自己来掌控和挥霍。他向多家银行提出了申请,3家银行通过了他的申请。于是他把3张信用卡装入自己的腰包后,正式提出与恋人分手。分手后,小爽不但不向曾是自己恋人、即被告归还信用卡,而且经常不与被告照面。这样,被告才乘机扣留了那辆名为卖给被告、实为第三人小爽的轿车,并不向原告支付车款。鉴于原、被告的购车协议根本就是第三人小爽策划的虚假情况,所以,原告、其妹妹在明知没有实际车辆买卖行为的情况下,要求被告支付根本不存在的卖车款,根本得不到法院的支持。为此,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同时,根据该辆轿车买卖的情况全属第三人小爽的欺骗行为,建议被告另案起诉 ,追究第三人小爽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