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家公司两名股东,各百分之五十股权,各持一枚公章,一个坚持上诉,一个坚决申请撤诉,看法院如何处理。
今年11月份,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三庭秦宇法官审理了A公司(原审被告)上诉B公司(原审原告)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拿到卷宗时,秦宇发现上诉人A公司在卷中除上诉状外,另提交有一份撤诉申请书,但这份撤诉申请让她有些诧异。因为她发现,撤诉申请和上诉状上加盖的A公司印章不一样。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合议庭向A公司两位股东了解情况后得知,A公司有甲、乙位股东,各50%股权,甲作为A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并不实际参与公司经营,后经甲乙协商,将公章放至乙处,但因公司经营过程中需要公章的地方很多,每次去找乙加盖公章非常不便,甲便利用其作为法定代表人之便,将该枚公章登报声明挂失后在公安部门重新补办了新的公章,就出现了本文开头的一幕----两位股东,各占50%股权,人手一枚公章的情况。现两人一位坚持要上诉,一位坚持要撤诉。
经了解,坚持要撤诉的一位股东怕上诉会加重原审原告诉累,使原审原告不愿与A公司坐下来调解本案,经过合议庭细心耐烦的作工作、讲事实、摆道理,使这位股东明白了,如果想彻底解决本案的纠纷,经过二审查明事实分清责任,也许会减少公司的责任,在审理中双方可以坐下来心平气和地进行调解。
经过这场庭前不是调解的“调解活动”,这起二审案件,才算正式进入审理轨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