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某在郑州购买房屋时遇到了一件烦心事,房屋实际面积比合同约定面积缩水超过了1.42平米,面积误差比达到3.884%,刘某诉至郑州高新区法院,请求判令被告某置业公司双倍赔偿原告多支付的购房款和经济损失共计2万余元。但开发商拒绝补偿,原因是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房屋价款按套(单元)计算。近日,经两级法院审理,案件有了最终结果:法院驳回了刘某的诉讼请求。
2007年11月份,原告刘某在郑东新区购买了一套小户型住房,购房时,刘某与被告开发商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该套商品房建筑面积为36.56平方米,总价款将近21万元。双方在合同第四条约定了计价方式与价款,双方选择按照第三种方式计算房屋价款,即按套(单元)计算。该《商品房买卖合同》第五条还约定了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该条载明:“根据当事人选择的计价方式,本条规定以建筑面积为依据进行面积确认及面积差异处理。当事人选择按套计价的,不适用本条约定。”拿到了房屋所有权证后,刘某才发现发现房屋的实际面积比原合同约定的面积少了1.42平方米,面积误差比达到3.884%。为此,刘某多次与被告协商,均未果,双方对簿公堂。
被告辩称,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关于计价方式和价款的约定,明确选择按套(单元)计算,不存在面积误差问题。原告起诉所引用的面积误差处理方式,在双方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条款中明确为不适用该条款的处理方式。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所签《商品房买卖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法院对其效力予以认定,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的内容履行自己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原告在购房时与被告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明确约定计价方式为按套(单元)计算,并未约定每平方的单价,故不存在按平方米计价的问题。原告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当预见到房产证登记时核定的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中载明的面积有可能发生变更,因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交易方式和计价办法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原告要求被告双倍赔偿多支付的购房款并赔偿原告经济损失的请求,与双方的约定不符,既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也不符合诚实信用的基本原则,故法院不予支持。
后案件上诉至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主审法官提醒:商品房可以按面积计价销售,也可以按套计价销售。消费者一定要注意,如果选择按套计价,一定要约定好房屋面积的误差范围以及处理方法等。以避免出现纠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