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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欲熏心去盗窃 虽是亲戚法不容

  发布时间:2004-03-18 14:58:00


    近日,巩义法院审理一起盗窃案,被告人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

六个月,并处罚金2000元。

    2003年12月19日中午,被告人丁某某在街上见到其妻姐和姐夫四

处转悠着卖煤球,就问其姐夫,都出来卖煤球,谁在家看门,当得知

家中没人看门时,心中顿起歹意,丁某某趁其妻姐家中无人之机,撬

门进入房内,盗走现金3200元。  

    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

为已构成盗窃罪。鉴于丁某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法院遂依法对其作出以上判决。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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