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等了5个月的水表首次检定证书,这下要公开了

  发布时间:2012-10-31 14:39:12


    自来水表首次检定证书,见你一面究竟有多难?这个问题一直困扰着王女士,在苦苦等待了5个月依然得不到自来水公司答复的她将自来水公司告上法庭,要求公布水表首次检定证书。该案经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自来水公司败诉,其有义务提供水表首次检定证书。10月30日,一审判决正式生效。

    水表首次检定证书,想要见你不容易

    王女士家住郑州西郊某小区。一次偶然的机会,王女士看到有关法律规定:用于贸易结算的水表、电能表等计量器具应当进行首次检定,并获得相应的首次检定证书或报告。多方询问后,她得知自来水公司有这方面资料,于是王女士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程序,在今年3月向郑州市自来水公司邮寄了一份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想要看看自家水表的首次检定报告。

    可5个月过去了,自来水公司竟没有任何答复。王女士通过阅读行政法律法规,发现自来水公司的行为构成了不作为。8月7日,她向中原区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判令自来水公司对自己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

    水表首次检定报告,究竟有没有义务公开

    王女士说,自己申请公开的事项属于自来水公司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制作或获取的,以一定形式记录、保存的信息,该信息与自己生活密切相关。作为自来水公司的用户,自己有权知晓水表的首次强制检定情况并获得相应的首次检定证书或报告。自来水公司没有按申请进行信息公开,构成不作为,法院应该限期判令其公开相关信息。

    自来水公司则辩称,双方之间是供水合同关系,属于民事纠纷,王女士如果认为自己的知情权受到侵害或水表质量有问题,可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而非行政诉讼。

    其次,自来水公司没有水表检测检定的职能,王女士的申请也不在自来水公司的经营范围,因此自来水公司不应作被告。另外,自来水公司已经通过合法合理的方式对王女士进行了答复,由于水表外部生锈查不出编号,因此无法找出对应的首次检定报告,公司已经尽到自己的义务,要求法院驳回王女士的诉讼请求。

    申请公开水表信息于法有据,自来水公司限期履行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三十七条之规定,王女士向自来水公司申请的自家生活用水表首次检定证书属于自来水公司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自来水公司应予公开。自来水公司声称自己没有水表检定职能,但该主张没有法律依据,法院对此不予支持。自来水公司在王女士提出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定职责。法院遂作出一审判决:责令郑州自来水公司对王女士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限期作出答复。由于双方没有上诉,10月30日,该判决已经生效。

    法官释法:

    主审法官荆战武解释说,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获取政府信息,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促进依法行政,充分发挥政府信息对人民群众生产、生活和经济社会活动的服务作用,国务院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其中第三十七条规定:教育、医疗卫生、计划生育、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环保、公共交通等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的公共企事业单位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的公开,参照本条例执行,具体办法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机构制定。

    本案中原告向被告申请公开水表首次检定证书,属于被告在提供社会公共服务过程中制作、获取的信息,被告应予公开。被告在原告向其提出公开申请后,未在15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属于不履行政府信息公开方面的法定职责。根据法律规定,自来水公司应当将水表首次强制检定报告向王女士公开。因此法院判决其限期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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