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郑州中院民三庭法官童铸、刘平安在民三庭赵玉章副庭长的带队下,召集双方当事人亲赴新郑某高校新校区,通过现场勘验,辨是非,明法理,最终成功化解了该起纠纷。
该案件的起因源于一份承揽合同。2010年7月28日,新郑某高校与扬州某公司订立一份承揽合同,约定扬州某公司为该高校新校区中央广场安装大型高杆灯一部,合同总价款为415000元。然而,在高杆灯安装完毕的调试过程中,双方产生纠纷。扬州某公司起诉该高校要求支付30%的尾款,新郑某高校反诉扬州某公司安装的高杆灯未能在约定的时间内通过正常验收,至今不能使用,要求扬州某公司赔偿违约金,对此扬州某公司认为高杆灯未通过正常验收原因在于该高校不能提供配合和支持,责任不在己。一审法院经审理后驳回了双方的诉请,接到一审法院的判决后,双方都十分激动,认为己方的诉请理应得到法律的支持,均提起了上诉。
主审法官童铸接到该案后,认为有必要组织双方到现场进行勘验,才能明确双方的责任,从根本上化解双方的纠纷。到现场后,经现场试验,高架灯两年不亮的根源终于找到了:一方面源于该高校未能给扬州某公司提供必要的配合和支持,另一方面源于扬州某公司在不能正常回收尾款的情况下转移走了该高架灯的关键部件。了解事情的来龙去脉后,童铸法官一方面委婉的指出了双方均存在不妥之处,另一方面引导双方往前看,应本着既往不咎、解决问题的态度处理本起纠纷。最终,双方平息了忿气,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了调解协议,一起双方对立和分歧严重的纠纷,得以圆满的解决。即将正常照明的高杆灯,将为该校新校区增添一处美丽夜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