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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鸳鸯”欠条,看法官如何巧辨真假

  发布时间:2012-10-25 14:39:01


    刘明(化名)和姜浩(化名)本是十分要好的朋友,因为2万5千元的欠款纠纷,两人抛弃多年的友谊选择对簿公堂。法庭上,他们针锋相对,各执一词,更令法官没有想到的是,他们居然拿出了两张内容近乎雷同的欠条,可说法却是大相径庭。面对形似鸳鸯般的关键证据,孰真孰假,法官该如何辨别呢?

    好朋友因欠款纠纷心生嫌隙,对簿公堂

    刘明今年25岁,安阳人,与26岁的姜浩是从小一起长大的好朋友,不仅他们之间情谊深厚,两人的父母也相互熟识,关系要好。

    2007年2月25日,姜浩和几个朋友一起开车到安阳附近的水冶镇游玩,路上碰到了刘明,遂邀请他一同前往。好友相邀,刘明欣然同意,开着自己的车紧随其后。

    在水冶玩了一会儿,姜浩的朋友有事驾车先行离开,姜浩便和另外两人上了刘明的车,让他将几人送回安阳,并许诺在安阳请刘明吃饭,表示感谢。不料,途中发生了交通事故,刘明将两位行人撞伤。

    为了赔偿伤者损失,经过一番协商,刘明与受害人达成一致,一次性赔偿其医疗费等费用共计5.4万元。

    回到安阳,刘明认为自己是为了给姜浩办事才发生的交通事故,5.4万元赔偿款不应由自己独自承担,经过协商,姜浩同意承担25000元,因为当时没有钱,刘明便让姜浩打了个欠条。

    事情至此,本没有什么争执,但支付完5.4万元赔偿款后,刘明左等右等,并不见姜浩履行自己的承诺,时间长了,刘明觉得姜浩可能是想赖账。他通过自己的朋友找到姜浩的姨夫,希望他能提醒姜浩一下,但过了一段时间,仍不见姜浩有任何动静。

    “既然你要赖账,那我也就顾不得朋友情面了。” 刘明拿着姜浩手写的欠条向安阳县法院起诉,要求其偿还欠款,因为姜浩已搬至郑州市中原区居住,该案被移送至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审理。

    一起纠纷,却出现“鸳鸯”欠条,究竟孰真孰假

    收到诉状,姜浩却是丈二金刚——摸不着头脑,自己怎么会欠了好友25000元钱啊?

    “我们父母都认识,他撞人后赔了钱,怕回去不好交代,就让我写一张欠条,意思是我欠了他的钱,这样他好回家解释,不起其他作用,没想到他现在居然打起了我的主意。”姜浩得知刘明起诉自己,觉得朋友忘恩负义,十分生气。

    不仅如此,姜浩也向法庭提交了一张自己手写欠条的复写件,内容和另一张欠条近乎雷同。

    刘明提供的欠条内容是“今借到刘明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姜浩”,但没有落款日期。而姜浩提供的复写件内容为“今欠到刘明贰万伍仟元整  ¥25000.00元  姜浩  08.02.11”,其中的内容有略微改动,原书写的“借到”改为“欠到”,下方还由刘明亲笔注明“姜浩对刘明的欠条只起解决双方大人(父母)矛盾的作用”。

    一起欠款纠纷,当事双方却出具了两张形似鸳鸯的欠条,这令办案的法官犯了难,作为关键证据,究竟哪张才能证明事情的真相呢?

    细心审理,法官综合考量拨开迷雾巧辩真假

    经过细心审理,法官发现仅看借条内容很难认定欠款事实的存在,但姜浩的证人杜某的陈述却提供了一些线索。他说,姜浩是在他家打的欠条,起初先在本子上写了一张,但由于写得较靠近纸张下缘,没有地方备注,便翻了一页后,垫上复写纸又重新写了一张欠条,而且让刘明在复写件上加了句备注,大概意思是说这个条是为了解决双方家庭问题,没有法律效力。写完欠条,姜浩将复写件撕下带走,而把写有两张欠条的本子留给了刘明。

    虽然刘明和他的证人白某对此予以否认,声称姜浩共书写了两张欠条,第一张添加备注后,刘明觉得不妥,怕引起家庭纠纷,便又让姜浩重新写下一张没有备注的,但法官认为,借条系在杜某家所写,杜某的证言可信度较高,白某陈述的情况有悖常理,存在一定瑕疵,可信度较低。

    此外,从常理分析,刘明和姜浩均应明知25000元款项的用途和来源,该款并无刘明向姜浩出借的事实,故写“欠款”更吻合客观事实。

    另外,如果是未添加备注的欠条书写在后,则姜浩在出具第一份借条时即将“借款”改为“欠款”,再次书写应同样注明“欠”而非“借”,故常理判断,未添加备注的欠条应出具在前,而添加备注的欠条在后效力应该更强。

    还有,备注的内容应该是双方协商一致或曾经协商一致的,所以,刘明已经实际支付了赔偿款,为向家人交代而让姜浩出具“欠条”应更符合常理;再者,刘明的欠条书写不如姜浩的欠条规范,在效力上也较弱一些。

    综上所述,法院认为因刘明未能提交有力的证据证明交通事故的发生是姜浩的责任,且经过分析,双方已就债券债务关系进行过协商,刘明已明确表示债务并非实际存在,故姜浩无需进行偿还。

    10月24日,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了刘明要求姜浩给付25000元欠款的诉讼请求。

    法官析案:

    这样的案件,主审法官李银辉告诉记者他并不多见,欠条本是欠款纠纷中最关键的证据,一份书写规范、完整的欠条可以直接作为认定欠款事实的依据,但该案中,由于双方提供了两张内容近乎雷同的欠条,所以单凭欠条已无法确定案件事实。但结合证人证言并通过常理思考,不难发现,刘明的借条效力明显不如姜浩,且多处有悖常理,故最终法院作出了对他不利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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