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少审案件“三审合一”制度存在的问题及建议

发布时间:2012-10-19 10:04:41


自从1984年我国设立第一个少年法庭,保障未成年人正当权益就掀开了帷幕,全国各地法院少年法庭在摸索中不断发展和完善,从合议庭到独立建制的审判庭,从单纯审理少年刑事案件到审理涉及未成年人的民事、行政案件,一步步走向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道路。“三审合一”是指近年来在法院的少年案件审判工作中,将原本分散在不同业务庭的民事、刑事、行政少年案件,集中统一由少年庭审理,实现少年审判专业化,促进审判质量和效率全面提高的一项改革措施。

一、“三审合一”制度的重大意义

“三审合一”制度是在原来的“三审分离”矛盾日益凸显的基础上应运而生的,对于节约审判资源,提高审判质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合法权益,促进司法保障人权,推动少年案件审判工作的科学协调发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第一,节约审判资源。在“三审合一”制度之前,少年案件的审理是根据案件性质由刑事庭、民事庭及行政庭分别审理的。各业务庭在审理过程中也并未与成人案件进行区分,一个少年案件如果同时涉及到多个业务部门,则将出现同一法院不同部门同时或者先后介入同一纠纷的情形。这一方面增加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给当事人参加诉讼带来不便;另一方面也增加了法院的办案成本,对人力物力造成极大浪费,尤其在司法办案人员不足的法院,情况更加严峻;最重要的是,案件的审理进度可能因为其中某一部分未审结而停滞,影响案件办结期限。实行少审案件“三审合一”之后,所有涉及未成年人的案件均由少年庭审理,诸如上述的问题都将迎刃而解,司法效率将有所提升,审判资源也会得到优化。

第二,提高案件审判质量。“三审分离”的审理模式下,由于各个审判庭的审判力量配置不同,审判经验差异较大,专业知识结构侧重点不同,对同一类问题会有不同的理解和把握,从而对同类纠纷产生不同的处理标准。在个别案件中,甚至因刑事审判和民事审判的不同审理角度,而对是否构成犯罪或侵权有严重分歧,这在不少法院的实践经验中都有所反映。少审案件“三审合一”,办案人员对法律尺度的把握更加统一,专业分工使办案人员对少年案件的办理积累更加丰富的经验,更能掌握未成年当事人的情况,准确把握案件关键点,提高案件的审判质量。

第三,切实维护未成年人利益。青少年是国家的未来, 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事业的生力军和构建和谐社会的希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幸福和安宁, 关系到国家的发展和社会的长治久安。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有效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为青少年的身心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条件和社会环境, 是全社会义不容辞的责任, 也是努力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基础工程。充分发挥人民法院的审判职能, 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犯罪, 切实维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是这一基础工程中的重要一环。实行“三审合一”制度,通过公正高效地审理涉少犯罪和权益保护案件, 促进青少年的健康成长, 人民法院具有其他社会团体和组织无法替代的重要作用。

第四,促进司法保障人权。这主要反映在未成年人犯罪上。少审案件“三审合一”制度实行以来,设置专门的少年法庭审理少年案件,对少年犯更注重教育改造,实行教育、挽救、感化、矫治的制度,并将对少年犯的教育改造工作向前、向后、向左、向右延伸,切实保障未成年人人权。少年法庭工作作为司法保障人权的重要成果,在对外司法交流活动和人权斗争领域,为树立我国司法保障人权的形象发挥了积极作用。少审案件中保障人权的理念推动我国刑事司法活动从强调保护社会利益逐步向重视保护人权,特别是保护刑事被告人和被害人权利转变;推动了刑事司法从强调打击犯罪和刑罚报应功能、重刑倾向,逐步向兼顾刑罚教育改造罪犯功能、宽严相济、刑罚轻缓趋势的转变。此外,目前我国刑事司法领域正在开展的刑事和解制度等探索性工作,也是以少年司法领域恢复性司法理念和探索为先导,逐步拓展至成年人刑事司法领域的一个范例。

二、“三审合一”目前存在的问题

(一)立法不完善。少年法庭工作推动了《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两部专门法律的制定出台,为审理未成年人案件设立专门机构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少年法庭实践的基础上,先后制定了审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程序和实体方面的司法解释,确立了相对统一的全国法院的未成年人案件刑事司法尺度。然而我们在看到这些硕果的同时,也应该注意到,未成年人法规体系还不够完善,我国的少年审判制度目前还缺乏直接的少年法庭法。现在运行的体制是在20世纪80年代以后以上海、天津地区率先建立一系列少年庭为基础,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等为法律依托,结合国际惯例逐步建立起来的。涉及未成年人的实体法方面,譬如,我国少年刑事案件的审理基本上还是在适用普通刑事法律,与成年人刑事案件没有本质区别,基本停留在“小儿酌减”的理念和技术水平,而少年司法有着与成年人刑事司法的本质区别;行政法方面涉及到未成年人权利的法律规定更是笼统;诸如此类的问题还存在很多。制定一部或多部关于少年案件处理的综合性的法律、法规将会成为我国少年司法改革的更具实质性的标志。

(二)审判资源难配置。实行少审案件“三审合一”,要求少年庭既要有能力审理刑事案件,又要有能力审理民事、行政案件。鉴于此,各个法院通常的做法是,分别从刑事庭、民事庭和行政庭抽调有丰富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少年,以确保少年庭达到相当的业务素质水平。但这又导致新的问题出现:一,少年庭因涉案对象狭窄,案源少,每年受理的案件数量较少,若法院在少年庭配置办案人员较多,则与其他庭室相比,每个办案人员的任务偏轻,造成审判资源的浪费,也容易引起各庭室间的不满;若法院对少年庭人员配置较少,办案人员可能同时要办理不同性质的案件,而不同性质案件法律标准有差异,再加上长期的独立审判与各审判庭法官横向交流的匮乏,法官业务能力有限,难免有降低案件审判质量的嫌疑。二,鉴于少年庭审判任务较轻,而其他业务庭审判任务过重的情形,为了完成审判任务,部分基层法院存在将其他业务庭案件转至少年庭审理的现象,而这种现象一方面导致少年庭的专业化程度降低,这有悖于实行少审案件“三审合一”制度的初衷;另一方面,成人案件在少年庭审理,后续程序处理较为棘手,譬如,经少年庭审理的成人案件,当事人在法院作出判决后向上一级法院少年庭提起上诉,上一级法院的少年庭因该案件非少年案件而拒绝受理的情形。

(三)办案人员综合素质难达标。再适当的机构组织、再优良的法律体系、再先进的理论思想以及再明智的决策方案,如果没有高素质的人来予以担当职能、理解把握、投入奉献和贯彻执行,一切都可能大打折扣,甚至落空。随着社会的发展,少年案件出现案件增多、案情复杂、办案难度升高等趋势。几年前,涉未成年人民事案件主要表现为婚姻家庭案件如抚养费纠纷、监护权纠纷、探望权纠纷,近年来则发展到人身损害赔偿案件如校园伤害案件、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案件、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和其他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教育培训合同案件,侵犯未成年人受教育权案件,违法雇用童工劳动案件等,案由几乎涵盖青少年成长的方方面面。案情与以前相比也越来越复杂,再加上独生子女等社会客观条件,涉少案件的处理,直接影响未成年人的成长发育,给案件审理增加了难度,这对办案人员的业务素质提出了很高要求。另外,少年案件对办案人员的非专业素质也提出极高要求。与法院其他审判庭的职能不完全相同,少年庭除了要审理案件外,还要发挥法制教育、矫正治疗、回访帮教、综合治理等职能作用;办案人员不仅要追求办案的法律效果,而且更要追求办案的社会效果,办案人员经常要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做好调解工作、基层组织和群众的思想工作以及涉案未成年人的思想工作。这就要求办案人员不仅要有广博的法学理论功底,而且必须是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方面的专家,而目前的未成年人案件的法官主要是法律院校的毕业生,其专业知识比较单一,不能完全胜任少年案件审判工作;不利于审判和各项工作的开展。

三、对少审案件“三审合一”制度的可行性建议

首先,加强立法。我国少年案件法规体系应当包括以下三方面:少年司法组织法、少年案件实体法和少年案件程序法。少年司法组织法要全面规定少年法庭设立的条件,设立的内容,机构的配置等内容,确保少年法庭的合法地位;实体法方面,在现有的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少年案件实体法律,弥补法律漏洞,消除法律冲突;程序法方面,制定独立、系统的少年案件审理程序,切实保障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同时,新的法律还要特别注重与现有相关法律的配合与衔接——这些法律至少包括:《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收养法》、《婚姻法》、《义务教育法》、《教育法》等,并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少年法律规则体系。

另外,各个设置少年法庭的法院应该加强对少年审判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要通过深入分析调研,考虑如何进一步加强少年案件审判工作。最高人民法院要加强相关的司法解释工作,为少年案件审理提供便利。

其次,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各个法院应该根据自身的实际条件,合理配置审判资源。对于设立少年法庭前曾在各业务庭设立少年案件合议庭的,尽量抽调有丰富的少年案件审判经验的法官到少年法庭,这有利于少年案件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对于之前没有设立少年案件合议庭的法院,应尽量抽取审判经验丰富的优秀法官组建少年法庭,以保障少审案件的审判质量。对于审判资源富足的法院,可以从刑事庭、民事庭及行政庭各抽取一名法官参与少年案件审判;若法院审判资源严重不足,考虑到法院整体职能发挥及未成年人行政案件稀少的现实情形,可以只从刑事庭和民事庭抽调法官,由相关的法官熟练掌握行政知识,审理未成年人行政案件。与男性法官相比,女性法官在性格、处事方式及语言表达等方面可能更利于少年案件的审理,故可以考虑多选女性法官审理少年案件。

最后,加强对少审案件法官的培训。要独立于普通的法官培训,对少审案件法官进行独立、专业、系统的培训。首先要编写专业、系统的培训教材。伴随少年案件的新情况,以及“三审合一”制度的实行,以往普通的法官培训教材已经难以满足少年法庭法官业务素质的要求。编写适应实践需要的培训教材,是提升少审案件法官素质的首要条件。其次,加强对少审案件法官的业务素质培训。目前来看,各法院少年庭的法官通常是精通某一性质案件的审理,从长远考虑,应该培养具备综合业务素质的法官,通过培训,少审案件法官应当既能审理刑事案件,又能审理民事、行政案件,尤其是少年案件中频发的几类复杂案件,培训机关应该在对少审案件法官的培训中有所侧重;再次,加强对少审案件法官综合素质培训。如在少审案件法官培训中增加社会学、心理学、教育学等非法学学科的知识培训,增加少审案件法官的综合知识水平,提高少审案件法官的社会协调能力、心理疏导能力、帮扶教育能力,以使其更能胜任少年案件的审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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