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发生在法院系统的群体事件日益剧增,其中拖欠农民工工资纠纷、土地征用产生的纠纷、农村集体经济量化分配引起的纠纷是最能引起群体性事件的主要问题,对社会的副效应大,直接危害到社会秩序的稳定,如果处理不好,将会对法院的工作造成大范围、多方面和深层次的危害。下面我从群体性事件的成因入手,寻求一种能够预防、减少和有效处理群体事件的对策措施,以达维护社会稳定、保证改革开放顺利进行之目的。
一、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成因
一是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的原因。由于我国农村中仍有相当一部分的农民文化水平不高。也有相当一部分是法肓,这些人到法院要求解决纠纷时,往往是无组织无纪律,当他们的利益被损害时,他们试图通过群体性闹事的手段来实现自己的愿望,错误地认为“大闹大解决、小闹小解决、不闹难解决”。
二是基层法庭警力不足的原因。由于基层法院下设的人民法庭人员少且远离法院机关,人民法庭未设法警,在处理各类矛盾过程中对一些过缴行为的当事人或旁听人员不能及时制止,从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三是法院工作人员执法问题的原因。法院工作人员有些不能一碗水端平,不公平、公正执法,引起群众不满,成为群体性突发事件的诱发因素;有些在工作中缺乏耐心、细心,方法简单粗暴,对当事人反映的问题久拖不决或充耳不闻,从而引发群体性突发事件。
四是预警防控措施不力的原因。群体性突发事件说是突发,其实也并非突然,突发事件的酝酿到暴发总有一个过程,如果有一个切实可行的防控体系,并健全一套切实可行的防控机制就可
二、预防和化解群体性事件的对策
有效地预防和正确处置群体性突发事件是新形势下维护社会稳定、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重要课题,通过在分析人民法院群体性突发事件原因的基础上,根据“加强教育、预防疏导、防止激化、依法处置”的原则,提出如下思路:
一是建立预警防控体系。群体性突发事件都有一个议论、串联、聚集的过程,要及时掌握动态信息,超前预测工作,要求每位法官对所承办的每起案件认真做好排查,做好一切可能的预防工作,把事态控制在潜伏期。对于不可预测的不稳定因素要注意观察,注意分析,增强前瞻性,以便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对于群众变通关心的热点难点问题,如审理和执行企事业单位的案件,要积极主动地采取可行的办法疏导情绪,消除一切不安定因素。
二是处置法院群体性突发事件要做到特事特办。突发事件是在特定环境下产生的,只要弄清它的前因后果、来龙去脉,找到问题的症结所在,因事处置,对症下药,才能恰到好处地予以解决。首先法院应根据案件的性质、规模和发展趋势向地方党委、政府和人大汇报,使整个处置活动始终处于党委、政府和人大的监督之下。其次针对不同情况的群体性突发事件制订出不同的处置预案,并根据预案及时处置,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非暴力性的、群众请愿性反映问题的群体性突发事件,着重民主教育的方式,个别群众有过缴言行,只要尚在控制的范围,就不应采取强制措施,耐心做好疏导和化解工作,要动之以情,晓之以理、告之以法,遏制事态发展。如果出现无理取闹、局部骚乱的动态,冷却措施不能解决的情况下,为防止事态进一步扩大,或避免为别有用心的人所利用必须调集法院精干力量选准时机果断处置,对积极参与以及违法的首要分子和骨干分子实施强制带离现场措施,并组织当地乡村干部和群众中有威望的人员继续做其他普通参与人的疏散分流工作,向群众解答与群体性事件有直接关系的热点难点问题。对于即将发生或已有暴力倾向的群体性突发事件要组织全院警力或向党委汇报调动公安机关警力采取其他必要措施,及时驱散人群,及时抓获那些组织煽动者和暴力行为的参与者。再者在群体性突发事件控制以后,人民法院让参与群众推选代表,让代表与法院领导面对面反映问题,并邀请群众所在乡镇领导和人大代表参加,针对群众反映的问题进行调查和研究,制定出具体的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对于反映法院内部工作人员的不公正执法行为,一经查实,决不护短和迁就,严肃予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予以公示。
三是多为群众做实事,改善工作作风。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事实上,反思这些年的群体性事件,实乃多年矛盾蓄积而致。当前一些极个别领导干部对群众的感情冷淡麻木,在工作中不是对社会、法律、公众负责,而是对官员负责,无原则地官官相护,导致干群关系紧张。因此,必须以当前省法院开展“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专项治理作为深化和提升“五除”专项活动效果的重要抓手,深入开展“忠诚、公正、廉洁、为民”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筑牢杜绝“三案”的思想防火墙,树立人民法院和法官的良好形象。
总之:涉诉信访和群体事件的发生有着天然的联系,涉诉信访处理不好,尤其是群访、集体访处理不到位,很容易引发群体事件,给社会和谐带来不稳定因素。所以,必须正确处理两者之间的关系,共同做好涉诉信访工作和群体事件预防工作。因此积极探索涉诉信访和群体事件产生的根源和应对措施是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发展的重要课题,还需要我们进一步,不断地从理论和实践两方面进行探索和总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