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法院受理的当事人申请法院委托鉴定、评估的案件逐年增多,据统计数据显示,荥阳市法院近三年来,截至6月份同期案件数相比较,分别为45件、65件、106件,尤其是今年受理的委托鉴定、评估的案件数比去年同期增长了63%。委托鉴定、评估案件的增多,一方面是当事人法律意识增强的体现,而另一方面繁琐冗长的鉴定评估过程也影响到了法官办案的效率。有些案件由于鉴定时间过长,半年甚至一年无法结案,而有些当事人为了故意拖延时间,恶意提出鉴定申请或反复要求重新鉴定,使一些案件久拖不决,这些情况的出现不仅引起了当事人极大的不满,也损害到法律的权威性。
为避免上述弊端的出现,笔者认为,有必要在法院推广开展诉前鉴定工作。通过调研发现人身受到损害类案件数在所有的委托鉴定类案件中占95%左右,其他的还有雇员受害赔偿纠纷、医患纠纷以及合同类、产品质量类案件。首先,人身损害赔偿类案件中受害人因伤致残的,不经过法医鉴定,其伤残等级就不能确定,因而残疾赔偿金和误工损失就无从计算;再如合同纠纷中的有关质量问题及由此造成损失的事实,如不经过专业鉴定或评估,其责任原因和经济损失就不能确定,原告起诉时其诉讼请求及诉讼标的额也就不能具体明确,开展诉前鉴定就能明确诉讼争议焦点和诉讼标的,增强当事人进行诉讼的针对性。其次,对于人身受到损害类案件,双方责任比较明晰、受损伤一方急需要得到赔偿、多是因为赔偿数额达不成一致而产生纠纷诉至法院,所以如果能在诉前就先行申请鉴定,就能进一步减少司法委托鉴定在诉讼中的流转,方便当事人诉讼,减轻当事人的诉讼成本,缩短案件审理周期。
开展诉前鉴定还具有一定的优越性,诉前鉴定能够充分利用技术科工作人员的专业优势,积极主动地介入诉前调解工作,大胆尝试诉前调鉴对接。在诉前调解过程中,技术科工作人员通过协助法官,可以一方面引导当事人在诉前及时完成必需的司法鉴定,为诉前调解奠定基础,另一方面还可以引导当事人合理地提出鉴定申请,放弃一些增加诉讼负担和情绪对抗的不必须的鉴定申请。如果发现确实需要鉴定结论作为调解依据,或者调解不成而鉴定结论是诉讼的必需证据的,则尽可能促成各方在诉前共同委托进行相关司法鉴定。这样一来既方便了当事人,又提高了诉前调解的成功率,使诉前调解的职能与效果得到了进一步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