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9日上午,郑州中院举办了第九期法官大讲坛。民三庭审判长王富强、民四庭法官杨成国和行政庭法官孙晓飞分别结合各自的审判实践,深入交流,精彩解读了他们的办案心得和心路历程。三位法官见解深刻,旁征博引,充分展示了他们深厚的理论功底和文化底蕴,共同为大家呈上了一次精神盛宴。
王富强(郑州中院民三庭审判员):今天我讲的题目是《心的修行》。作为新时期的法官,面对社会转型期纷繁复杂的社会矛盾,大量案件进入司法程序需要我们这些承担社会公平正义最后防线的法官来解决,伴随案件而来的还有方方面面、各种各样的考验需要我们去应对。相信大家的感觉应该和我一样,每个人都承受了巨大的压力,无论是心理上、还是身体上的。如何保持一种积极向上的精神状态,顺利圆满的完成组织交给我们的各项工作任务,我觉得最重要的还是对自己心态的培养与把握。套用前一段热播的电视连续剧《心术》中男主人公霍思邈的常用的一个词,我称之为“心的修行”。
首先是要培养高度的责任心。我认为这是保证我们今后各项工作稳步开展的基础。我们的审判工作从大的来说党和国家把维护社会稳定、实现法治的重任交给我们;从小的来说人民群众把生产、生活中的难题交给我们来解决。当我们面对当事人期待热切的目光时我们更应该感到的是肩上沉甸甸的责任。儒家讲“每日三省吾身”,这应该成为我们日常工作的行为准则,树立责任心就是要从每一件小事作起、从每一个细节入手,不但要每日自查、自省,更要每事自查自省。抱着对国家、对群众、对自己负责的态度来进行每一项工作,看自己这件事做的是否符合我们司法工作的程序规定,有没有违背法律法规的精神本意,会不会突破法官职业道德规范的基本要求。这样才能减少失误、减少被动,少走弯路。案件出现信访、上访每个人都头疼,额外增加了许多工作量,但我们有没有注意这中间有多少是因为我们工作安排不当造成时间拖延引起的,有多少是因为工作不细致文书错误引起的,有多少是因为说话不注意导致当事人情绪激动引起的,又有多少是真正因为对案件事实认定或法律规定理解不同而引起的。其实好多情形下我们稍加注意都是可以避免的,小的失误可以弥补,一旦出现大问题,造成难以挽回的损失,到那时候就不是多跑两趟腿、听当事人说几句难听话那么简单的事了。案件是我们的工作,对我们这些常年办案的人来说可能没啥大不了的,但对案件当事人来讲可能就是天大的事儿,一个案件的处理可能就关系到一个企业的生死存亡,也可能彻底改变一个人后半生的生存状况。医院讲“医者父母心”,咱们张院长也提出要把当事人作为父母看待,其中道理大家都不难理解,医生要以仁爱、细心像照顾孩子一样来对待每一位病患,其实我们的每一个案件也是这样,它们都是违背正常的社会运行规则而出现的“病患”,无法自行愈合才求助于司法机关,我们法官就是社会生活中的医生,负责对症下药,把他们调理到正常的运行状态中,所我们更应该以平等、坦诚、尊重和责任心来对待每一个“病人”,处理好每一个案件。当事人因为自己的行为经过法律评判后需要承担的任何后果,都是他应得的,但如果因为我们的工作失误、责任心不强导致其承担了不应当承担的责任后果,这在任何时候、任何地方都是不可原谅的。所以我认为我们在工作中时刻都要牢记八个字,就是要“战战兢兢,如履薄冰”。
二是要培养向实践学习的恒心。我认为这是促进我们工作能力提高的重要一环。教科书上的东西是程式化的,社会的现实则是千变万化的,法条规定是死的,每个案件的情况则又千差万别。我们办案过程就是适用法律的过程,准确适用法律的前提是准确的认定案件事实,案件纠纷是在社会生活过程中发生的,它发生在不同的生产、生活领域,参与的人员素质、背景也各不相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证据它的产生都有当时的现实背景,当事人的意见陈述也往往基于各自不同的出发点或现实考虑,如何还案件事实以本来面目或者作出与客观事实最大限度接近的事实认定,就需要法官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了解甚至熟知案件涉及的相关社会领域的一些基本状况,此类事件发生发展的基本规律,比如交易习惯、生活常识等等。我这些年来搞知识产权审判业务,感触很深。一项专利技术,如果你不彻底弄清它的结构特征、工作原理,如何去判断被告的技术是否构成侵权。如果你对一个行业的经营特点、利润情况不了解,如何公平的确定各方所应承担的侵权责任以及酌定一个能被大家认可和接受的赔偿数额。我们是搞法律专业的,又大部分是年轻同志,这些知识从哪来,从实践中学,向专家学,向老同志学,甚至向当事人学。只有了解这些社会知识,我们对案件的认定和处理才不会出现偏差,才能做到说话不掉板、问题找得准,调解成功率高,判决有说服力。其实每个案件都为我们打开了一个了解社会的窗口,报着学习的态度去办案,相信我们每一个案件都会有收获。
第三是要保持一份平常心。法官是一个职业,法院也只是整个社会系统正常运转中的一个部分,我们选择这个职业,就是选择一个安身立命的事业,我们和这个社会上每一个为了兴趣爱好、理想信念而投身某一项工作的人一样,只是社会分工不同,没有高低贵贱之分。精深的法律知识是我们开展工作必备的工具,不是我们高高在上、颐指气使的资本。当我们付出大量的辛勤劳动,发挥我们的聪明才智开展工作时,是要在案件纠纷得到妥善解决时收获那份成就感并使之成我们进一步前行的动力,而不是作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交换条件,面对物欲横流的社会,我们如果不能坚守住本心,保持一份平和、平静的心态,必然会招致某些别有用心之人糖衣炮弹的攻击,而且很有可能就会防线崩溃。我们收看电视片《警钟长鸣》,那些在廉政方面犯错误的人都是从心理失衡开始的。有了一份平常心,我们才能做到淡泊名利、宠辱不惊,才能坦然面对各种挑战,突破自我,实现更高的追求。
杨成国(郑州中院民四庭审判员):前段时间,有幸参加了我院在浙江大学组织的干警素能提升研讨班的学习,在返程途中,我们全体学员在广湖院长的带领下参观了南京中院。在参观过程中,南京中院办公楼一楼大厅里的一座雕塑深深吸引了我的眼球,这个雕塑是两只紧紧相握的大手,刚劲有力,给人以力量。该雕塑以“和谐”二字冠名,他们是这样诠释和谐的含义的:矛盾和纠纷存在于社会生活的每一个时期和各个方面,依法判明是非,修复人际关系,实现社会和谐,是法官的良好愿望,是法律的价值追求,也是人类文明进步的必要保障。看罢这尊雕塑,我思绪万千,感慨良多,其所蕴含的法治精神,对于我们每一位办案人员审理好每一起案件应该很有借鉴意义。
当前,我们的社会正处于转型期,各种矛盾凸显,法院工作面临着新的更大挑战,审判人员面临的工作压力空前,这是广大法院工作人员的普遍心声。面临新的形势和任务,我们是趁势而为,还是无所作为,其实答案不言自明。我想,只要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充分发挥司法修复关系的职能作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我想,办案过程中只有坚持做到讲天理、依国法、重人情,切实做到以理服人、以法喻人、以情动人,确保实现案件审理政治、法律、社会效果三者的有机统一,不是件可遇而不可求的事情。
一要讲天理,做到“以理服人”。理是法律的原始状态,法是理的理性概括,一切善法背后蕴藏的都是被大众普遍接受的道理。中国是受传统儒家思想影响至深的国度,我认为中国传统文化所讲的天理,就是要求人们以最率真的心态、最淳朴的思维、最善良的愿望出发所讲述的道理,即为普通大众所接受、放之四海而皆准的道理,而这些道理涉及到法与道德的关系、法与宗教的关系问题。对我们审判人员而言,做到以天理服人,就要以内心最深处的淳朴、善良为依托,发自内心最深处的独白而讲述的道理,方能增强说理的有效性和针对性。所以在和当事人接触时,首先要倾听他们诉求所依据的道理,在不违背法律精神的前提下,可以遵循双方当事人都遵循的道理。只有符合理,我们的裁判才会容易为当事人接受,我们的工作才会为社会所认可,我们的威信才会得以提高。现实生活中,许多老百姓法律知识匮乏、法律意识淡薄,许多纠纷就是因为当事人不知法不懂法而引起的。对这些纠纷当事人,如果在审判过程中过多的和他阐述法律的具体规定,很可能起不到很好的效果,甚至可能引起当事人的反感和抵触,认为我们在利用他不懂法来帮一家、压一家。这时,对当事人“摆事实,讲道理”,很可能就会起到不一样的效果。事实上,我国的很多法律法规,特别是民事方面的规定,都是和公序良俗相一致、相吻合的,讲道理实际就是在讲法律。比如,遇到债务纠纷就和当事人讲欠债还钱的道理;遇到相邻纠纷就讲与邻为善、互帮互让的道理;遇到打工欠薪纠纷就讲农民进城打工挣钱不易的道理;遇到打架伤害纠纷就讲息事宁人、让一步海阔天空的道理。通过我们这些讲道理的说服教育工作,当事人通常都会心服口服的配合法院的审判工作。天理是普通大众都能接受的道理,只要把道理讲清说明,当事人还是能积极配合法院的工作。
二要守国法,做到“以法喻人”。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价值在于实现公平正义。人民法院作为法律实施的重要主体,作为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承载着法律的法治功能,也承载着法律的社会功能。既要通过在个案中惩恶扬善、定纷止争,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恢复社会运行秩序,彰显法律权威;还要通过在类案中统一适用法律,发挥法律引导教化的功能,为公众提供稳定的行为预期,为社会发展提供和谐的秩序保障,从而在更大范围内、更高层次上实现法律的价值。我们调处矛盾纠纷的权力和职能本身就是法律赋予的,最后鉴别是非的仍然是法律,而这里的法律不是死板的法律条文,而是活的法律,是以情和理诠释的法律条文。解决矛盾,化解纠纷,就是要用活的法律,有生命的法律。就是办案中正确适用法律,法是办案的依据,没有规矩不成方圆。我们讲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落脚点就是讲究办案法律效果、政治效果、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法院在诉讼活动中要严格遵循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具体规定,既要做到实体合法也要做到程序合法。法具有普遍约束力,法是最低限度的道德,对全体社会成员都有约束力,司法人员也不例外。近年来,我们法院系统出了不少问题,贪污受贿、枉法裁判、失职渎职犯罪屡屡发生,影响了人民法院和人民法官在人们心目中的良好形象。作为司法人员知法犯法,普通民众如何看待我们?我们又如何给当事人做解疑释法工作?司法权威又从何而来?因此,我们的每位审判人员,要时刻想到我们手中的权力是人民赋予的道理,时刻牢记学高为师,德高为范的深刻内涵,做清正廉洁的表率、遵纪守法的典范、为人师表的楷模,只有我们具备和拥有健全的人格、良好的品性、娴熟的业务知识,才能增强解决问题的有效性针对性,确保法律适用的原则性灵活性,“以法喻人”工作方能事半功倍。
三要讲人情,做到“以情动人”。中国是历来是一个亲情社会、熟人社会,每个人不能生活在真空之中,游离于集体之外,人非草木,孰能无情。加上基层法院大多受理的案件都是婚姻、家庭、邻里纠纷,案件当事人本身就具有某种亲情关系,我们的工作出发点就是修复某种产生裂痕的亲情关系,因此审理此类案件不讲人情是不行的,在现实中也是行不通的。常言讲法不容情,其实讲的是法不容私情。我们说的人情,不是说法官不近人情,而是要求我们的办案人员要在办案过程中充分发挥人性的光辉,体现出人性的终极关怀。通常听有人说某某当事人是刁民,但基于“人性本善”的观念出发,这种认识是不正确的。因为即使十恶不赦的罪犯,也都有他的善良和闪光之处,有值得他人学习和钦佩的地方。因此,这就要求我们在办理每一起案件过程中,要善待每一位当事人,要以友善的态度、端庄的举止、博大的胸怀,用心去接触每一位当事人,我想建立在良好互动基础上的沟通,一定会赢得当事人对我们工作的理解支持和帮助。常有人说与当事人沟通难,其实并不难。以权谋私,办人情案、关系案,这不是我们所讲的人情,那是私情,为法律所不容,为人所不齿。
我们讲天理国法人情,其实,情、理、法并不是矛盾的,或者说法治的最高境界就是情、理、法的和谐相融。法的制度安排浸满了人类历史传统中积累起来的情和理,其本身就给了社会大众一个客观的、稳定的标准,以供人们判断人和事的是非善恶,它体现着一个民族、一个社会对人的价值、人的尊严、人的自由、人的权利的终极关怀。和谐社会是法治社会,而现代法治不仅是一种社会调控方式,更是一种为社会大众所普遍接受的理性化的社会生活样式,社会成员从内心深处对法的权威形成了一种普遍认同和信仰。以情、理来考虑法律问题,而不是抛弃法律讲究情、理,正是构建和谐社会的目标给我们提出的更高要求。每名审判人员不仅仅要当好审判员,更要学会当政治家,实际工作中要着力解决站立点不高、切入点不准、着眼点不实的问题,只有这样我们的工作才能在科学的轨道上健康发展,才能真正赢得人民群众对法院工作的支持与理解。所以,办案中既要做到坚持原则,又要做到不能死抠法条,切实做到方法灵活,案结事了,确保一方平安和谐。
孙晓飞(郑州中院行政庭):今天,我主要讲的《中西法制思想异同》。。当前中国法治建设出现的种种问题,究其根源在于我国传统儒家文明与西方希腊-基督教文明的内在排异。
从思想史的角度考量:西方国家的法治思维实质是理性、信仰与科学的三位一体。所谓理性是指由先苏智者至苏格拉底、柏拉图、亚里士多德第一个高峰的古希腊思辨哲学传统。理性思维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现代西方国家法治观念:1、个体(本我)的发现。强调每一个人都是独立的个体,进而派生出自由意志观念,这是现代国家司法实践中当事人平等辩论诸原则的基础;2、以归纳推理为起点的逻辑思维。区分理性认识与感性认识,以形式逻辑作为理性认识的方法,以此摆脱感性认识的相对性。同时,西方逻辑思维的基础是从经验材料到普遍定义的归纳推理,与先秦道家思想迥异;3、追求至真、至善的唯一性,直至亚里士多德的形而上学,斯多噶学派的“太一”,进而接受来自中东的基督教神学,这是西方哲学强调归纳推理的必然结果。
所谓信仰是指中世纪宗教神学与哲学结合形成的思想观念。西方宗教信仰是其古希腊思辨哲学发展的必然,中世纪宗教神学在以下几个方面影响现代西方国家法治观念:1、赎罪意识,强调对善的绝对化追求和人的自我约束;2、对权威的服从,使西方自由观念内在的含有群体意识,这成为认同有限理性与司法强制的基础;3、马丁路德、加尔文宗教改革带来的伦理观与实践论的两分——目的的善不排斥手段的恶,由此与科学思维相承继并开启西方近代文艺复兴、工业革命与殖民时代。
所谓科学是随着17世纪西方国家自然科学三大发现带来的思想革新。其核心是:1、强调逻辑思维与科学方法。以因果律、排中律、不矛盾律、理由充足律等数理逻辑思维创立科学体系;2、强调实践,通过实践获得并校正真理;3、排斥感性,强调唯物主义、工具理性,忽视善的追求与人的价值。
对于西方国家的法治思维而言,理性代表法治之美,信仰代表法治之善,科学代表法治之真。理性与信仰共同造就了西方国家的自然法学传统,而科学强调逻辑(唯理论)的一面造就了近代的规范法学,强调实践(经验论)的一面造就了现代社会法学。
而我国传统思想观念与西方截然不同,其实质是中和、仁孝、实用的结合。中和观念包括天人合一的世界观、轮回往复的时间观、阴阳辩证的认识论、道枢中庸的处世哲学、克己从人的待人之道、和谐包容的人本主义精神等。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中和观念的作用主要是抑制个人需求:由天人合一、轮回往复观念衍生出命运天定,因果报应的认识,由此减少人的不公正感;阴阳辩证思维会产生巨大张力,增加人的无力感,在社会生活中自觉选择中立无为,减少纠纷发生;道枢中庸、克己从人、和谐包容使人不走极端。
仁孝观念包括尊祖敬老的家庭观、今不如古的历史观、不尚神佛的宗教观、家天下的国家观、官本位的政治观等。在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中,仁孝观念的作用主要是权威认同:中国人对抽象的事物——如神祗、规则,难以形成权威认同,中国人认可的权威是具体的人——祖先、父母、老人、领导。
实用观念包括崇尚道德、不尚智慧的道德观,崇尚简约、不尚复杂的逻辑观,崇尚模糊、不尚清晰的产权观,崇尚文学、不尚科学的知识观等。实用观念使中国人只相信感性直觉(道德直觉),普遍缺乏抽象思维能力,重结果,轻程序,因而国人天生不亲近法律。
总的来讲,西方法治思维的本质是哲学思维,鼓励争夺、重视变化;而中国文化的本质是人学思维,反对对抗、寻求和解。造成中国与西方法治思维差异的根本原因是西方希腊-基督教文明的早期由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演进的过程中经历了一场恩格斯称之为“炸毁”的过程,即将以血亲关系为联系纽带的母系氏族从形态到观念彻底放弃,完全进入以财产关系为纽带的父系氏族社会,进而形成契约社会、契约国家。契约订立的前提就是人与人的平等,在此基础上形成三个层次的契约:人欲神的契约——宗教;人与国家的契约——宪法、法律;人与人的契约——合同。
而中国不同,在母系氏族向父系氏族演进的过程中没有经历“炸毁”的过程,母系氏族观念和组织形态均被保留下来,形成了一个以血亲关系和准血亲关系为纽带的社会形态,血亲关系有亲疏尊卑,所以中国传统上就是一个等级社会。中国传统法治思想与中国的社会形态完全适应,但我国传统法治思想存在一个巨大的不足,就是它是以抑制个体需求,鼓励礼让,反对争夺来实现社会稳定的,带来的问题就是社会发展演进动力不足。因此,那句名言“中国的问题实质上是发展问题”应当重新认识,其所指的不只是经济发展问题,更多的是国人观念认识改变,为发展提供动力。
自清末修律至今,我们一直致力于中国法治近代化(现代化)的问题,制度变革之外,人的思想观念变化尤为显著。中和、仁孝观念在近代以来的历次政治运动中被作为旧社会的一部分而被整体否定,这在思想观念上的意义在于自我扬弃,回复发展动力。当代中国思想观念变革体现在:1、唯物主义科学观形成社会共识,轮回报应认识被彻底击碎;2、权利、民主、自由成为普遍话语,包括司法权在内的权力失去神圣地位;3、尊老敬贤仅成为一般性道德倡导,民间道德权威作为一种社会衡评力量彻底消失。这是时代的解咒与祛魅。
但是这种变革也带来了新的问题。1、唯物主义科学观仅是一种静态的科学观,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科学精神。其对当前法治建设的作用在于消解传统中和观念中需求抑制机制,在此同时,西方科学精神中重逻辑、重实践的方法论没有真正树立。唯物主义科学观反而在一定程度上助长了司法工具论;2、对权利、民主、自由观念的精神内核缺乏认识,造成手段的工具理性与目的的道德理性截然两分,自由意志与自我约束观念没有形成社会自觉,社会陷入道德危机;3、民间道德权威消失,国家(政府)垄断社会权威形成国家——公民二元结构,社会失效,进而行政权威陷入危机。
所以说,我国法治现代化遭遇的问题不只是制度问题,更多的是社会思想观念的问题,是在吸收西方法治理念的同时渐渐丧失自我,时代解咒与祛魅的同时渐渐附魅、返魅。
(本刊编辑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