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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安:独具一格的法律思想

  发布时间:2012-10-18 14:05:55


    人物简介

    淮南王刘安(公元前179年—公元前122年),是西汉时期著名的文学家、思想家、科学家。为人好书,是一位博学多才的诸侯王,其与门客所著的《淮南子》一书取材宏富、思想宏大,影响深远。刘安生活的年代,正处于西汉政治、经济、文化发生深刻变化的转折时期,他在《淮南子》书中提出的独具一格的法律思想,在中国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一位具有争议的诸侯王

    经过反秦战争和楚汉战争之后,新建立的西汉王朝,经济凋敝,民不聊生。“汉兴,接秦之弊,丈夫从军旅,老弱转粮饷,作业剧而财匮,自天子不能具有钧驷,而将相或乘牛车,齐民无藏盖。” “汉兴,接秦之敝,诸侯并起,民失作业,而大饥馑。凡米石五千,人相食,死者过半。高祖乃令民得卖子,就食蜀汉。” “而不轨逐利之民,蓄积馀业以稽市物,物踊腾粜,米至石万钱,马一匹则百金。”

    面对社会经济残破的局面,汉初的统治者吸取秦亡的教训,实行轻徭役、薄赋税的经济政策,注重休养生息,使社会生产关系得到调整,经济有所发展。

    汉初的统治者在政治上实行“无为而治”,要求君主做到清静无为,从而缓和了广大平民百姓的反抗,巩固了自己的统治。除了革除秦朝的暴政,汉初的统治者还对统治阶级内部进行了改革。从文帝起,开始对同姓诸侯王进行防范,在众多的诸侯王中,由于淮南王影响最大,于是成为朝廷的重点防范目标。

    在思想文化方面较之汉以前也有了变化。秦朝的专任法治使秦国强盛起来,又促使秦国迅速衰亡,犹如昙花一现,巨大的兴衰给汉初的统治者以警示。由于统治者实行休养生息的经济政策,主张无为而治,而道家的清静无为思想恰恰符合统治者的政治需要,顺理成章地被汉初统治者所选择。

    《淮南子》成书之际,正逢道家兴盛之时。淮南王刘安及其门客作此书,想必有两个意图。一方面是为了避免朝廷的猜忌,保全自己,不致招来杀身之祸;另一方面想著书言志,通过对历史事件的反思,试图探寻世间万事万物的规律,为汉朝的长久统治,提供理论支持。

    对刘安谋反一事,大体上有两种看法。一种认为,刘安谋反确实存在。刘安作为叛王之子,一直在寻找机会替父报仇,同时受为谋私利的宾客的唆使,进行谋反。另一种认为,刘安谋反是冤狱。统治者为了加强专治,特别猜嫌禁制,刘安谋反只不过是汉武帝玩弄杀人借口的把戏而已。

    刘安试图从治国方略上迎合统治者的需要,顺取政权,他以道家学说为主的综合各家学说形成的统治理论,不符合汉武帝主张的积极有为,因此顺取政权这条路被彻底堵死了。刘安的死是历史的发展变化造成的,他编著的《淮南子》给后人留下了一笔宝贵的精神财富。可以认为,刘安是历史转折时期一个具有争议的悲剧人物。

    “以道统法”的法理念

    刘安认为,人人都为之向往的最理想、最美好的社会,是一个符合“道”的社会。这是因为,首先,“道”具有普遍性。《淮南子·原道训》中的:“夫道者覆天载地……故植之而塞于天地,横之而弥于四海,施之无穹而无所朝夕。”其次,“道”具有客观性,即不以人的主观看法而改变。再次,“道”与“仁”、“义”、“礼”、“法”等规范相比,是最高的准则,是区分是非善恶的标准。正如《淮南子·缪称训》中所言“道至高无上,至深无下。平乎准,直乎绳,圆乎规,方乎矩”可见,“道”在维护社会秩序、约束人们的言行举止、治理国家的过程中发挥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因此,统治者制定的法令制度当然应该惟“道”是从,而不能背“道”而驰。

    刘安进一步指出,谁掌握了“道”,谁就能“见本而知末,观指而睹归,执一而应万,握要而治详”。因此,统治者的思想和行为只有符合“道”的要求才能够安顺天下,《原道训》:“治在道,不在圣。”同理,法律如果想要得到很好地实施,在制定法律时也必须坚持以“道”作为指导原则,否则,就会导致“法令滋彰,盗贼多有。”的后果。此谓“故有道以统之,法虽少,足以化矣。”

    刘安提出的“以道统法”的法理念,有其深刻的历史原因。秦始皇推行的“以法为教”思想,促使其完成了国家的统一。但是将“法治”作为治国的唯一手段,最终因其残暴而被民众推翻,刘安在总结历史教训的基础上,提出了“以道统法”的法理念。《缪称训》中说到:“水浊者鱼噞,令苛者民乱,城峭者必崩,岸崝者必陀。”《原道训》中的:“夫峭法刻诛者,非霸王之业也;箠策繁用者,非致远之术也。”揭示了物极必反的道理。所以,汉朝建立以后,对秦朝的制度虽没有全部推翻,但在对待法令制度这一问题上,汉初的统治者不否认法令制度在维护社会秩序方面的功用,却坚决反对秦朝的“唯法为治”,强调以“道”统领“法”,使法律处于从属的地位。这样,便使“以道统法”的法理念占据统治地位。

    概括的说,“以道统法”的法理念就是,以“道”作为法的核心,令诸多的法令制度仅作为“道”散落于万物中的一种表象;“道”成为“法”理念的出发点和归宿,法令制度只是实现“道”的一种手段;法令制度的善恶存废,要按照“道”的要求去衡量;制定法令制度或实施法令制度,都必须以“道”作为最高的指导原则。《齐俗训》中举例说:“五帝三王轻天下,细万物,齐死生,同变化,抱大圣之心,以镜万物之情,上与神明为友,下与造化为人。今欲学其道,不得其清明玄圣,而守其法籍宪令,不能为治亦明矣。”这段话的意思是说,要学习五帝三王的治世之道,只懂得恪守他们的法典律令,而不知道这些法典律令背后的“道义”精神的话,那么,就不能很好地运用这种“所由之道”,更不能治理好一个国家。

    “与化推移”,“顺势因时”的立法观

    在立法方面,刘安认为“先王之制,不宜则废之;末世之事,善则著之。……治国有常而利民为本,政教有经而令行为上。苟利于民,不必法古;苟周于事,不必循旧。”“夫以一世之变,欲以耦化应时,譬犹冬被葛而夏被裘。夫一仪不可以百发,一衣不可以出岁。仪必应乎高下,衣必适乎寒暑。”只要是对人民有利的,就不必效法古制,只要切合情理,就不必因循守旧。想要用某一时代的法律去适应仍在变化的社会状况,就好像冬天穿葛衣而夏天穿裘皮一样。法律的制定要做到“世异则事变,时移则俗易”,要“论世而立法,随时而举事。”

    法律在因时而变的同时,只有遵循一定的标准和原则,才能做到各因其宜。立法只有以“仁以为经,义以为纪”为标准,才能够更好地发挥作用。也就是说,只有把“仁”作为制定法律的恒常不变的规则,使法律的制定不脱离“义”这个纲纪的范围,才能够使法令制度合乎人情,也只有合乎了人情,才能够实现“顺于天地,祥于鬼神”的和谐之治。

    此外,他还指出,法律要符合各地的风俗人情。应该“入其国者从其俗,入其家者避其讳,不犯禁而入,不忤逆而进”当然,在从其俗的同时,还应该以适宜为标准,做到“高不可及者,不可以为人量;行不可逮者,不可以为国俗。”

    针对秦朝的“专任法治”,刘安认为一味地依靠刑罚推行政令显得暴虐,在制定法律方面,刘安反对法律条文的繁琐,不能曾累其刑。统治者如果能够做到法宽刑缓,则监狱就会空虚,没有谁会怀有奸邪之心。

    “精诚”“无私”的执法观

    刘安认为一个国家不能没有法律,有了法律而不能很好地实施也会导致国家的灭亡。去除繁苛的法律条文,实施宽简平和的法律制度,是为了更好地发挥法律的功能,法律需要人来执行,执行法律的人只有精心诚意,依照法律公正无私地审理案件,才能使法律得到很好的贯彻和执行。执法者必须精通法律制度的精髓。只有深谙法律精髓的人才能够做到公正、公平的解决纠纷。同时,他还主张执法的人应“有法所同守”,强调执法的人遵守法律的重要性。

    “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的法律观

    刘安在官吏守法的基础上,又向前迈进了一步,提出了统治者也要遵守法律制度的主张。

    他认为国家的得与失,关键在统治者。统治者要为广大民众做出表率。进而指出,君主遵守法令不是为了一己之私,而是为了国家的利益。只有统治者能够用法律制度约束自身,法律才能够在民众中顺利实行。他在《淮南子》书中明确提出了“古之置有司也,所以禁民,使不得自恣也;其立君也,所以剬有司,使无专行也;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意思是说,国家设立各级官员,是为了约束广大民众,使他们不能恣意妄为;设立君主,是为了监督各级官员,使他们不能独断专行;制定法令制度,是用来限制君主,使他们不能擅自专断。从而使法律制度成为统治者行为的准则,强调了法律制度存在的目的之一,就是为了限制统治者的权力,这在奉行君主专治的中国封建社会,是非常罕见的主张,是了不起的进步。

    刘安法律思想的现代启示

    当前我们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进程中,应该充分重视和挖掘本民族优秀的传统法律思想,为我国法治事业提供本土的文化支持。刘安的许多法律思想在现代,仍然具有深刻的现实意义。

    “法籍礼义者,所以禁君,使无擅断也”的主张,表达了国家高于个人,法律高于统治者,君主必须遵守法律,受到法律的约束的理念,凸显了其法律思想中的民主性因素。法律不仅仅是用来镇压、统治民众的工具,也是用来制约统治者,限制统治者个人的权力的,这样一来使法律成为上至统治者下至黎民百姓共同遵守的行为准则。在这一点上,和“法律至上”所蕴含的法律的普遍性具有共同之处,任何人不能超越法律之上。

    “尊卑同刑”与“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共同点概说。两者的表述虽然不同,但是他们都主张适用法律要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刘安的这一思想,扩大了法律的适用范围,对特权持否定态度。

    “法与时变,礼与俗化”的理念对我们解决文化冲突问题具有指导意义。在当代中国,“法与时变,礼与俗化”就是要因地制宜制定法律,妥善处理法律与风俗习惯等因素之间的关系。具体表现有:民族区域自治法中的变通权,使实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自治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对国家的法律法规进行合理地变通,这有利于促近本地区的政治、经济、文化的发展。“一国两制”突破了一个国家只能存在一种社会制度的观点,采取各方面都能够接受的方式,真正做到了因地制宜,与时俱进。法律的制定必须做到普遍性和特殊性的统一。

    “官吏有法所同守”与加强司法职业人员道德修养之间的关系。在司法职业人员当中,法官作为案件的裁决者,是司法公正的象征,因此最具代表性。众所周知,法律具有滞后性,不可能涵盖所有的社会情况,如果一律按照法律的规定,那么对于法律没有规定的情况,就无从下手了。作为一名法官,不能因为法律没有规定而放弃审判案件。对于法律的空白导致的法外空间,需要法官行使自由裁量权,对案件进行审理。此时,法官的道德修养水平对自由裁量权的行使具有至关重要的影响。一个具有高尚道德修养的法官,不但能使审判结果符合法律的规定,而且能使审判结果趋近社会道德的要求,得到社会大众的认同,有利于司法公正的实现。

    刘安的法律思想,值得我们好好的加以研究。我们要使这些先进的法律思想延续下去,在现代法治社会绽放出独特的光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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