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注:

 

约好了时间 买方却爽约

少了一联的格式合同还能成立吗?

卖房人都赶火车走了

  发布时间:2012-10-17 14:44:13


德语有云,准时就是帝王的礼貌。遵守时间是一种礼貌,一种素质,更是对对方的一种尊重。10月17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因买方不守时房屋买卖没能达成而买房反要求对方双倍返还定金的合同纠纷案。

姗姗来迟的买房者

李先生在郑州市惠济区南阳路拥有住房一套,因为打算卖掉,所以他就委托了郑州市一家房地产中介公司寻找买主。

在该公司的介绍下,李先生与买主王先生约定在2012年6月1日见面商议房屋买卖等相关事宜。

当日早晨,李先生从外地赶回郑州,先到的他在该中介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上签上自己的名字后,静候买主王先生的到来。

一小时过去了,一上午过去了……。

等到傍晚时,李先生彻底坐不住了,因为还要赶晚上九点多回返南京的火车,于是,李先生决定放弃。

少了一联的买卖合同

保险起见,李先生要求中介公司退还自己签过名的格式合同,但中介公司只退还了李先生一联合同。

张姓员工解释说合同只有双方见面后协商一致共同签署才有效,留存的合同文本和存于公司的房地产证件,只是为了证实答辩人有卖房的意向。

回到南京后,李先生又给中介公司打电话说这套房子不卖了。

法院寄来了传票

8月31日,忙于工作的李先生收到了法院的传票。

原来,李先生离开后,王先生才到中介公司,并在剩余的两份房屋买卖合同中签字,并交纳了10000元钱给中介公司说是定金。并以此为由告上法庭。

法院经审理,确认了上述事实。法院审理后认为,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各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本案中双方当事人与房屋中介公司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一式三份,被告李先生与中介公司首先在协议上签字及盖章,在原告王先生未在合同书上签字的这段时间内合同尚未成立,该合同对当事人无约束力,当事人可决定是否订立合同。

李先生在买主王先生到来之前离开并带走一份合同,此种行为应视为拒绝与原告继续订立房屋买卖合同,王先生赶到合同订立地点在剩余的两份合同中签字的行为并不导致合同成立并生效。

故王先生向中介公司交纳10000元定金,现要求李先生双倍返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根据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判处驳回原告王先生的诉讼请求。

  

  

  


 

 

关闭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