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8月31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正式通过,电子数据作为法定证据种类之一载入民事诉讼法。这既是公众生活和工作越来越依托网络进行的信息时代的现实需要,也是规范网络环境、倡导网络诚信和网络文明的必然要求。但同时电子数据的适用问题也随之而来并制约着其在审判活动中的采用,亟待解决。
中原法院经分析认为电子数据在适用中主要存在以下三个问题:一是新民事诉讼法对电子数据如何收集、如何审查、如何核实等没有明确规定。新民诉法赋予了电子数据以独立的法律地位,但对于与之相关的查证程序却没有加以明确,大大增加了电子数据的质证认定难度。二是电子数据与视听资料的区分将是法庭调查阶段的另一难题。两者都依赖一定的载体存在并借助一定的技术手段才能再现,都可以利用计算机存储并输出,此时如何严格区分两者的外延对法官提出了一大考验,例如存储于电子邮件中的视频或者数码照片到底属于二者中的哪一证据种类需要谨慎的甄别与判断。三是电子数据的真实性和证明力需要严格审查和界定。电子数据的出示一般需要借助计算机或打印机输出,其易保存性、可反复重现性的特点也导致了其极易被修改的弊端,但目前法律没有规定电子数据特有的证明规则来确保其真实性、客观性和合法性,是否视同视听资料需结合其他证据才能形成证据链进行审查仍然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提出建议:一是建议国家尽快在法律或司法解释中完善电子数据的相关规则。进一步明确规定电子数据收集、提交及证明规则,尽快改变现在电子数据收集无法可依、适用性不强的现状。二是司法机关及相关组织颁行有关的标准明确电子数据的范围,并固定常见的电子数据表现形式,为审查判断电子数据提供参考。这些标准作为一种依据或尺度,对于法官界定电子数据外延、区别其他证据类型具有极为重要的参考意义。三是建立聘请计算机专家参与调查程序。电子数据极易通过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被篡改,但恶意删除、修改的数据,大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还原,所以非常有必要聘请计算机专家提供专业性意见为法官认定电子数据真实性提供重要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