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司法警察的职责中,执行押解任务是司法警察工作中最经常性、危险性较大的职责之一。其比例占我院法警支队工作量的60%以上,是我院法警工作的重中之重。二00三年颁布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押解规则》明确对人民法院司法警察执行提解、法庭押解、还押任务作出了全面、详细的规范,它是当前司法警察执行押解任务时的重要规范和法律依据。我院司法警察日常提押被告人指司法警察从法院出发到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将被告人押解至法院的整个过程。作为押解任务的开端,提押过程直接影响整个押解任务是否能够安全完成,乃至庭审工作的及时、顺利开展。我院法警支队在院党组的关心重视下,通过自身努力完善、积极与相关部门协调配合,使得法警执行押解任务的后勤保障得到日益改善。但是,现阶段我院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任务过程中还存在诸多纰漏和不安全因素,如何确保提押工作的安全和效率是摆在我院司法警察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在我院司法警察执行提押任务时,有以下几个问题值得注意。
一、囚车数量紧张,人员配置、通讯设备、警用器械不健全。
(一)我院法警支队仅保障刑事开庭的地点就分布于本院及十三个基层法院,而供法警支队押解专用并且设备达标的囚车只有两辆,远远不能满足提押任务的需要,经常出现无车可用的情况,不能有力保障庭审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法警支队共有10人无警官证或制式警服,不能完成日常提押任务。
(三)对讲设备功率不够。我院法警支队配备的对讲机有效范围在五公里以内,不能达到远途提押时突发情况的及时反馈、汇报,以及及时与基层法院法警大队进行协调沟通,进行及时调警增派警力。
(四)干警在执行提押任务时没有配发消毒及保护装备。在提押有传染病的被提押人时,干警的自身健康不能得到保证。2011年5月,支队三名干警在提押故意杀人嫌疑人张某时,发现张某全身皮肤发臭,在溃烂处有脓血溢出,但鉴于案情重大、庭审急迫,只能徒手押解。
(五)缺少取证设备。在提押过程中,一旦被提押人身体或心理出现突发状况或囚车在行进过程中受到干扰或阻拦,不能及时取证。2008年“4.30”事件使我们蒙受巨大损失。
二、囚车行进路线单一。执行提押任务往往是上班高峰期,车流量多而且车辆争分夺秒,囚车在行驶过程中必不可少要进行避让和停止,在没有开道车的情况下,不可避免的增多了提押过程中的不安全因素。随着社会矛盾的不断升化和不断升级,司法警察在执行提押任务时面临着更大的挑战。
三、换押过程责任划分不明确。从看守所或其他羁押场所提押被提押人时,司法警察了解被提押人身体、心理情况基本靠“观察本人、询问本人”。而且司法警察必须在被提押人身体状况方面签署“免责条款”,方能将被提押人提出。笔者曾多次就此问题尝试与看守单位进行协调,屡试无果。2012年5月,支队三名同志到巩义看守所提押被告人蒋某,在事先与办案法官了解蒋某系年事已高、行动不便的情况下,被看守所同志告知必须在“被提押人身体状况”一栏填写“正常”方能提人,最后蒋某自称已服过软化血管药和降压药身体无碍,在审判长同意的情况下,执行任务的干警在看守所“换押单”签字后将人提出。试问,如果蒋某在押解过程中身体抱恙,责任由谁承担?
四、押解技能、分工协作能力有待加强。法警支队现阶段进行的技能训练以身体素质为主,少有“值庭、押解、安检、看管”方面的针对性训练,少数干警抱着“看别人、随大溜”的经验主义执行任务。干警缺少单兵作战的能力,缺少在突发情况下团队协作的精神。
以本院实际情况,解决司法警察提押过程中存在问题的解决措施。
一、以逐级上报的方式,增大领导的重视与支持。逐步完善司法警察警用设备、人员配置与车辆配给。
二、联系相关技术单位,配发两级法院“司法警察警务通”。
(一)切实增强两级法院司法警察部门协调能力,及时有效处理突发情况。
(二)加强技术支持,及时准确的反馈、还原突发事件客观现场的声像原貌。
(三)实施囚车车载全程录像,实时反映被提押人状态,监管司法警察行为举动。
三、加强提押、换押的预案部署。根据被提押人案件情况、主观恶性、旁听人员情绪等不定时变更囚车行进路线,确保押解路途中的安全顺利。
四、增强沟通与协调,扩大与公安机关联动机制的范围与作用,积极主动与有关单位和部门协调沟通。
(一)司法警察在执行换押任务时与被提押人的管教干部积极沟通,了解其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
(二)及时与交管部门协调,保证囚车安全快速通过路口和路障。
(三)在事先得知被提押人员身体不正常的特殊情况下,由单位指派相关技术部门一同执行提押任务,以完成对相关被提押人的身体检查。
五、加强提押专项技能的训练与考核。使司法警察的技能训练经常性、常态性。着重训练提押时的手法、站位,以及特殊情况的处理能力,明确两人、三人、多人的提押责任分工加强协调作战能力。结合实际情况,注重训练方式方法,贯彻训练“三到位”、“四结合”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