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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执行难”问题的调查分析

  发布时间:2004-03-16 10:56:57


    “执行难”是指法院的判决或调解及其它执行依据生效后难以得到执行的种种情况。近年来,“执行难”已成为我国诉讼领域的一大难题,作为一种执法状态存在,多年来一直困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人和其他权利人,在社会上造成了极不好的影响,也是导致人们法律信仰危机的重要原因之一。本文仅从目前金水区法院执行工作的现状,剖析执行难形成的原因,以期寻求解决执行难的“良方”。

    一、 执行难问题的成因

    据统计,1999年—2003年,郑州市金水区法院五年共受理各类执行案件14946件,执结11637件,执行标的总金额9.16亿元,尚存未结案件3309件,占全市法院未执结案件的五分之一,占全省法院未执案结的十一分之一。分析大量积案的原因,即有客观方面的原因,也有主观方面的因素。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党政机关开办企业遗留问题。

    金水区所处特殊区位,是省会政治、经济中心,案件涉及三级行政机关。前些年,党政机关开办了大量企业,现在这些企业按规定已退出经济领域,企业虽然停业或注销了,但上级开办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目前涉及党政机关案件达350件,标的4000余万元,占未结案件的10.5%,审理和执行难相对较大,少数领导出于各种利益个案打招呼,非法干预法院执行,使法院执行工作陷入“两难”境地,严重制约着执行工作的开展。

    2、被执行人下落不明,无法执行。一些被执行人是自然人的,东躲西藏,居无定所,执行人员花费大量时间和精力查找不到,案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是“三无”企业的,因其自身先天不足,履行能力有限,一些有限责任公司由几个人成立,工商部门在办理登记时又把关不严,经营不善时,随即关门,人去楼空。从现行法律看,追究股东责任有许多制约,从而使这些案件无法执行。目前尚存未执案件达1500件,占未结案件的45.3%。

    3、国有被执行企业经营困难,负债较多,涉及这些企业的案件执行难度比较大。金水区法院执行案件几乎涉及到全市国有大中型企业,如花园商厦、紫荆山大楼、郑州市百货大楼、天然商厦等企业,尚存未结案件210件,标的达3600万元,占未执案件的6.3%。对这些企业执行可能会造成社会不稳定,其影响要远远大于实现债权人的利益,强制执行会影响稳定,不执行,则引起申请人不满甚至上访告状,对此类案件一般采取慎重态度,暂缓执行。

    4、涉及农村土地纠纷和村委会的案件较多,执行难度较大。农村土地纠纷、农业人口享受村民待遇纠纷逐年上升,由于法律法规和政策不完备,处理这类问题农民抵触情绪较大,工作不易做通。村委办企业,由于经营不善,企业倒闭,借贷不能偿还,村委也根本无财产可供执行,案件基本成为“死”案。目前尚存未结939件,占28.4%。

    5、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此类案件大多是伤害赔偿案件,尚存未结310件,占9.3%。被执行人已追究刑事责任,正在服刑,家庭成员或者有抵触情况不配合执行,或者根本没有履行能力;还一部分被执行人家在外地,执行不便,导致受害人的权益无法兑现。

    6、装备不完善,执行力量不足。近年来,民事、经济案件和行政案件像潮水般进入执行程序,但由于编制、经费等客观原因,执行人员配备不足,装备跟不上,对付被执行义务人转移财产、抗拒执行、快速反应能力差,严重影响和制约着执行工作的开展。人员少,案件多的矛盾十分突出,现有执行人员31人,年人收案160件左右,结案在60件以上,每年存案2500件左右,执行局干警全年即使不办一件新案,旧存案件也难以执结完。

    7、一些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执行队伍年轻同志较多,有审判员、书记员、法警和工人,综合素质整体不高,有些案件是因为执行人员不熟悉法律知识,遇到问题不知道如何处理,有不少干警法律业务知识欠缺,简单的认为执行就是拿着判决书、调解书向被执行人讨帐要钱,不拿钱就拘留人,而一旦找不到被执行人或执行的财产,就将案情一搁了之;有的执行人员缺乏实际工作经验和魄力,临场发怵,畏手畏脚,不知道应对突发事态;有的执行人员不知道如何到工商局去查询有关材料,更没有研究是否可以通过追加被执行人的途径解决案件的执行问题。极个别干警违背职业道德,帮被执行人出主意、想办法,逃避执行,规避执行。

    8、责任心不强,执行力度不到位。个别执行人员因案件较多,只选择那些领导督促、当事人催得紧、容易执行的案件执行,当事人催得不紧、有难度或有人情干预的案件便搁置一边。即使执行,力度也不大,由于责任心不强,缺乏工作的主动性,有畏难思想,造成案件久拖不执,久执不结,造成本可以及时执结的案件长期积压。

    9、审判与执行两个环节配合不够协调。重审判轻执行,审执严重脱钩,有些诉讼文书制作时未充分考虑如何有利于执行,审判人员只顾审判,不管审结的案件是否执行得了,如该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不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给当事人有了转移财产逃避执行的机会。

    10、案件当事人执行法律知识欠缺。当案件审结生效,进入执行程序后,不少被执行人有能力拒不履行,恶意逃避执行,千方百计转移、隐匿财产,甚至长期离家不归,下落不明;有的有义务协助执行的单位拒不协助;个别案件处理可能确有问题,可依法通过申诉方式解决,但当事人却以此作为拒绝执行的理由,拒不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有些地方甚至出现暴力抗法事件,被执行人纠集亲属、朋友、邻居殴打、围攻、非法关押甚至杀害执行人员事件屡屡发生。公民法律意识不强,是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主要障碍,也是执行难的最基本原因。

    11、执行工作机制不健全,立法滞后。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是随着近十几年来经济、民事纠纷案件的大量增加而发展起来的,工作发展之初,就没有形成一整套符合执行规律的执行工作机制,执行理念陈旧,工作思路狭窄,在执行过程中仍是依职权主义为主,而非强化当事人主义,仍是穷尽执行手段,而非穷尽执行程序。至今,我国尚无强制执行法,从立法上分析,关于执行的立法不够完善。《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的条文共有30多条,而多年全国法院有待执行的案件不少于二、三百万件,而且情况千差万别,所以,把执行规范作为《民事诉讼法》的一部分,这种立法体例本身就限制了关于执行规范的完善。虽然现在有一些相关的规定和司法解释,但过于概括,可操作性较差,执行人员基本上还是无法可依,“执行乱,乱执行”问题表现十分突出。

    “执行难”之所以引起社会各方面的强烈反响,是因为它严重损害了党的威信和形象,严重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人民法院的司法权威,动摇了人民群众对依法治国的信念,而且会引发一些严重的社会问题,进而影响社会稳定,导致作为市场经济基础的社会信用关系和商品交易安全缺乏保障,阻碍了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克服“执行难”的对策

    为解决“执行难”,党中央在1999年专门下发了11号文件,要求加强执行工作,改革执行工作,采取坚决有效的措施解决“执行难”问题;党十六大报告明确提出要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说明这个问题已经得到了中央的重视。笔者认为,解决执行难的问题,应综合考虑立法、执法及社会现状等各种因素,采取相应对策。

    (一)、大力推进执行队伍建设。努力造就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党和人民群众满意的高素质执行队伍,是当前法院执行工作的重点。一方面,要充分认识到执行队伍建设的长期性、艰巨性和紧迫性,不断加强干警的思想、政治、组织、纪律和作风建设,狠抓干警法律知识和业务技能的培训,使其成为能胜任执行工作的全面型人才;另一方面,走精英化执行之路,逐步提高执行队伍建设的标准,对执行人员的配备、教育、培训予以政策倾斜,及时将不适宜从事执行工作的人员坚决调离执行岗位。

    (二)、提高执行物质装备水平。执行工作流动性大,对抗性强,极易发生各种突发事件,对物质装备有特殊要求。因此,必须切实保障执行经费,人员配置、通讯、车辆、警械等物质装备应满足执行工作的现实需要。

    (三)、用足用活各类执行措施。最高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较为详尽地规定、设置了各类执行措施和方法,对于已规定的民事诉讼法中和有关司法解释中的执行措施应大胆使用,如拘留、查封、拍卖等,对故意逃避债务的被执行人,法院可以借助被执行人所在地的报纸、电视、广播电台、电脑网络等媒体,公开披露被执行人名称及生效法律文书及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督促其履行。对在实践中创造的悬赏执行、有奖举报、对被执行人高消费限制、债权转股权、不动产抵押返租、强制托管等其他执行方法,逐步加以完善。对那些故意阻碍、抗拒执行的违法行为,应依照民事诉讼法适用罚款、司法拘留等强制措施;情节严重的,启动刑罚程序,坚决按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条规定,以拒不执行人民法院判决、裁定罪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

    (四)、树立全国法院执行工作“一盘棋”的思想。

    对于执行问题,要从法制的统一和维护法律尊严的高度认识,而不能只从小集团,一个地方的利益去认识,坚决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对执行工作的干扰和影响。

    (五)、大力宣传执行法律知识,努力提高公民执行法律意识。确保执行工作顺利开展的根本途径是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人民法院应通过各种形式宣传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把国家的法律和政策通过报纸、电视台、广播电台等新闻媒体予以宣传,可以在全社会形成“生效法律文书必须执行的”法律意识,形成以抗拒、阻碍、干扰人民法院执行为耻,以服从、协助、支持人民法院执行为荣的法制环境。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要善于向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宣讲法律、政策,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

    (六)、依靠党委领导和人大支持,增强执行工作抗干扰能力。执行工作纷繁复杂,涉及方方面面,单纯依靠法院自身的努力尚不能完全解决问题,大量生效的法律文书难以执行,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是一个重要根源。作为审判机关的执法群体,必须紧紧依靠各级党委、人大、政府的支持,重大执行活动及时邀请人大现场监督,定期向党委、人汇报执行工作的热点、难点问题,以取得工作上的理解和支持,是增强抗干扰能力的一剂良药。同时,法院的协助执行工作离不开党委和人大的积极协调,随着执行工作难度的日益加大,法院执行活动需要检察、公安、银行、工商、土地规划、房产等职能部门协助的情形愈加普遍,一些棘手案件,经过党委、人大的协调,执行工作遇到的难题便能迎刃而解。

    (七)、树立新的执行理念,深化执行改革。革除不符合现代法治要求、制约执行工作的陈旧作法,深化执行改革,创建符合执行工作规律的新体制与新模式,包括执行体制、执行机构、执行权运行机制和执行方式与方法四个层面。建立和完善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统一领导、统一管理、统一监督、统一协调的执行新体制,对地方和部门保护主义,行政干预案件实行提级执行、指定执行;实行执行裁决权与执行实施权分离制度;创新执行方式方法,建立健全执行风险告知、执行听证、债权凭证等制度,从机制和制度上规范执行工作,提高执行效率。

    (八)、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

    从立法技术角度考虑,制定单行的强制执行法更合适,在理论上具有可行性。强制执行与民事诉讼是两种不同的法律制度,二者在基本理念、指导原则以及具体的程序设计上都存在很大差别。制定独立的民事强制执行法,摆脱现行民事诉讼法体例、结构及基本原则的限制,可以使其体例更加完善、结构更加合理、内容更加全面,也符合世界执行立法的潮流。从审判程序和执行程序的差别看,制定单行强制执行规范更科学。审判程序与执行程序存在诸多差别,如两者性质不同,审判程序是确认性程序,执行程序是实现性程序;两者调整的法律关系也不尽相同,民事诉讼法主要调整诉讼法律关系,而执行法主要调整执行法律关系;从权利根据角度看,诉讼中行使的是审判权,而执行中行使的执行权;从执行的功能看,执行依据并不仅仅是法院的诉讼文书,把执行规范归为《民事诉讼法》会给人造成一种执行程序只为审判服务的误解。

    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先后制定了《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关于加强对执行工作统一管理的规定》、《关于搞好委托执行工作的决定》,为民事强制执行法的制定奠定了较好的立法基础。各地法院通过实践也积累了一些成熟的经验,目前许多省、市已经以地方立法或法院工作细则等形式,开始了执行立法的有益尝试,强制执行法的出台,必将保障和促进执行工作的健康发展,依法有效地克服“执行难”问题。

    责编/小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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