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好的楼房都已经入住,但房主却以各种理由拒付房款,包工头张师傅在与房主王先生协商无果的情况下,一纸诉状将其告上了法庭。9月24日,经新郑市人民法院审理,依法支持了张师傅的诉讼请求,判定被告王先生向原告张师傅支付建房款32000元。
张师傅今年35岁,是承包王先生楼房建筑的一名包工头。2010年3月,张师傅与王先生就楼房建筑一事签订了一份合同,双方约定王先生位于新郑市梨河镇107国道西侧某公司院内的一栋楼房以包工不包料的形式承包给张师傅,就付款一事两人达成了一致意见。4月初,张师傅带人开工建楼。10月底,在张师傅的带领下,工程顺利完工,同时王先生已将楼房的部分楼层出售并陆续有人入住。
到了两人核算工程款的时候,经测量计算,王先生的楼房款共计56万元,除之前已支付给张师傅的41万元工程款和抵房屋一套外,尚欠32000元,王先生给张师傅出具了一张欠条,并承诺一个月内还清。但之后经张师傅多次催要,王先生都以各种理由拒绝支付。张师傅只好诉至法院要求还款。
“不是我不付款,因为他建的楼房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一碰上下雨天,房屋就开始漏雨。之前我已经跟他说了好几次让他找人维修,但他都当场拒绝,后来没办法,我才找了别人修,花去了不少费用。如果要我还款,必须得扣除维修的费用。”法庭上,王先生辩称道。为证明下雨后房屋、地下室漏雨的现状,王先生向法庭提交了照片7张。
法院审理后认为,因原告张师傅与被告王先生所签订的建房合同已实际履行,被告王先生已入住,故原告张师傅请求被告支付其下欠建房款32000元的诉讼请求,应予以支持。因被告王先生在未进行验收的情况下即自行出售并入住使用该房,其以该房存在漏雨等质量问题需扣除自行维修费用后再支付该工程欠款的抗辩理由无法律依据,且证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遂做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