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简介]
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法官,昌晓燕。毕业于河南省司法学校,法律本科,从事民事审判工作8年,是一位具有丰富民事审判经验的法官。
[案情介绍]
某房地产公司对开发的小区花园进行景观改造,于2003年8月的一天夜里,将花园里的水排放到不远处一个天然形成、已经干涸了好几年的荒沟里。第二天下午2点多,放暑假的13岁男孩儿张胜,抱着一块木板到水中玩耍,结果,在玩耍的过程中,木板不慎脱手而溺水,经抢救无效死亡。
孩子的父母认为,房地产公司擅自将小区里的水全部排放到自己住宅附近的干坑里,使几年来一直干涸的沟一夜之间被注满了水致使儿子张胜溺水而亡,房地产公司应该赔偿孩子死亡的所有经济损失。可房地产公司却认为,出事地点是一个天然的荒地野沟,公司向根本就没有人去的沟里排水并不存在过错。倒是孩子的父母由于对孩子疏于管理、监护不力,才导致了孩子死亡的悲剧的发生。公司是没有什么过错的,不应该承担赔偿责任。
肖月:
13岁男孩儿张胜溺水死亡的责任,应该由谁来承担呢?为什么?
昌晓燕:
房地产公司由于施工需要,将小区里的水向深沟中大量排放,于排水后未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也未在深水坑边设置明显警示标志,主观上存在过失,对于张胜的死亡应承担70%的责任。张胜死亡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父母因对张胜疏于教育、监护不力,对张胜的死亡应承担30%的责任。判令房地产公司赔偿被害人张胜的父母医疗费、交通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
审理此案的法官提醒大家:任何单位和个人在进行正常的商业行为时,一定要考虑到公共安全,应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公共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权利不受侵犯。同时社会、学校和广大家长一方面应加强对未成年人的安全教育,提高未成年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另一方面,对节假日期间放假在家的未成年人,家长即使工作再忙,也应该加大监护力度,避免意外事件发生,给家庭带来不该发生的悲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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