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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规范我市法院司法鉴定程序的若干规定

发布时间:2003-08-20 03:06:55


  为了加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工作,提高鉴定质量和效率,使之规范化、制度化、程序化、科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及最高人民法院、省法院有关会议精神,结合我市法院系统司法鉴定工作的实际情况,特作如下规定:

一、中院各审判庭、基层人民法院、人民法庭,自一九九八年元月一日起,凡在审判环节中需要进行司法技术鉴定的案件,一律由法院的技术部门进行鉴定。本院不能鉴定的,可委托上级法院进行鉴定。凡需送省外有关部门鉴定的,须报经高级人民法院司法鉴定机构同意。

二、凡法院系统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委托非法院鉴定部门鉴定,各业务部门的领导要严把委托鉴定关。

三、法院各鉴定部门要坚持全心全意地、全方位地、优质地为审判工作服务。各鉴定部门要按规定的程序受理案件,不得无故推诿和刁难承办人及当事人。

四、完善省院、中院、基层法院三级鉴定体制,上级法院技术部门要对下级技术部门负责业务指导、实行监督,使司法技术工作不断向着正规化、法制化的方向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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