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商场如战场,要想在市场经济复杂的环境下屹立不倒、做大做强就需要在日常的经营中注意细节、合规经营、诚实守信。9月6日,河南省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调解了一起合同纠纷案,让人们深刻认识到遵守规则、诚实守信的极端重要性。
货款未付清,寻求法律救济
2010年4月9日,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就一处住宅楼工程商品混凝土供需事宜签订合同,合同约定了混凝土价格、付款方式以及双方的相关权利义务,并约定如果违约,违约方需向对方支付违约金20万。
合同签订后,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依约向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供应混凝土。而截止到2011年9月28日,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尚欠货款469120.75元尚未给付。
此后,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多次找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协商解决,未果。
2012年2月12日,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当庭和解,双方约定违约金
法庭上,双方在主审法官的主持下,当庭和解,并签订了具有法律效力调解书。
双方约定,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于2012年5月15日前支付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20万元,余款269120.75元于2012年6月25日前付清。
双方约定,如两次付款有任何一次逾期支付,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需向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支付违约金十万元。
忽视零头,原告要求违约金
调解书签订后不久,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按约定偿付了20万元,剩余款项则于2012年6月25日通过银行转账。然而,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却在第二次通过银行转账时少给对方打了0.75元。
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认为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违反了调解书约定,应支付欠款0.75元及违约金10万元。
据此,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双方达成和解,申请人撤回执行申请,由被执行人承担了执行费用。
通过此事,被执行人代理人深有感触地说:“不要小看了0.75元,差一厘一毫也是违约呀,我们公司肯定受损失了,今后吸取教训,严格按合同和法律文书去做。”
专家释疑
专家解释说:民事调解书是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过程中,在坚持自愿、合法的原则下,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采取调解方式,促使双方当事人互相谅解,达成协议后而写成的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九条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因此,双方达成的调解书是对双方是有法律约束力的。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据此向法院申请执行是于法有据的。
宜家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虽然是仅仅少还了0.75元,看似没有构成根本违约,让人感觉没什么大不了的,但根据双方达成的调解,其必须按时、足额偿还对方的款项,虽只是差之毫厘,但是在法律程序上已是谬以千里。
如若优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向法院申请执行该调解,法院也必须要立案执行,因为,裁判过程的公平,法律程序的正义才是人们看得见的正义。
当然,双方在最后能达成和解,协商解决纠纷更是不仅实现了法律程序上的正义,而且实现了双方实体上的正义。(本文企业皆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