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区法院2010年制定了《审判委员会工作职责(试行)》, 对审委会的任务、工作原则及议事程序等做了详细规定。该院对近四年来审委会运行情况进行司法统计分析,发现以下问题:
一是涉及信访因素的案件研究占用了过多审委会资源。该院2009至2012年审委会召开的次数分别为20次、20次、20次、10次,讨论个案总数分别为90件、50件、44件、22件,其中涉及信访因素的案件分别为23件、29件、19件、15件,所占比例分别为25.6%、58.0%、43.2、68.2%,呈整体递增趋势。审委会花费大量精力讨论此类案件,一方面导致没有精力深入研究其他案件,另一方面导致负担过重,影响审判指导职能的发挥。
二是总结审判经验的重要职能难以发挥。该院审委会2009年至2012年讨论个案以外事项数量分别为5项、3项、3项、1项,四年来平均每5.8次审委会讨论一项事项,其中尚有部分有关法官任免事项,总结审判经验的职能有待进一步发挥。
三是司法建议职能有待进一步完善。最高院法发[2012]74号文件对审委会作出司法建议予以明确规定,司法建议是发挥人民法院坚持能动司法,依法延伸审判职能的体现。重要司法建议的审核工作理应由作为法院内部最高审判组织的审委会承担,但此项职能尚未引起足够的重视,直接影响了能动司法职能的发挥。
四是审委会委员考核和会议决定执行监督制度缺失。目前,各法院均已建立了法官业绩档案,但大多数法院并没有建立审委会委员业绩档案。因考核制度的缺失,审委会委员义务的履行缺乏保障,从而影响了审委会的正常工作。此外,当前对审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的监督及责任追究制度尚不完善,影响了审委会整体职能的发挥。
针对以上问题,该院建议:
一是严控制个案数量,节约审委会资源。一方面建立审委会讨论案件前置程序,分别成立民商事、刑事、行政案件研究小组,将拟提交审委会研究的案件先行提交各研究小组讨论,研究小组的议事规则参照审委会规则。经研究讨论后,认为需要报审委会研究的案件,由研究小组出具书面意见供审委会参考。
二是突出宏观指导,均衡审委会职能。一方面建立审委会决定案例编报制度,将由审委会讨论决定的每个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均以案例分析的形式编发相关庭室,供审判人员学习和参考。上级法院应当总结辖区内审委会重点案件,定期形成审委会案例编报,供下级法院学习和参考。另一方面审委会要将定期分析本院审判工作运行态势作为一项专门议事程序,及时总结经验、发现问题并制定相应对策措施,促进审判工作整体水平的提升。
三是强化司法建议,拓展审委会职能。审委会应当将司法建议职能作为能动司法的重要体现,对司法建议的制作发布、登记备案、撤销变更、落实监督等制定严格的规章制度。加强与新闻媒体等社会各个方面的合作,通过报刊、电视、网络等媒介扩大司法建议的社会影响,努力赢得社会各界对司法建议工作的理解、尊重和支持。
四是完善考核监督,提升议事效率。一方面建立审委会委员考核制度,为每位审委会委员建立业绩档案,对其出席审委会的情况进行详细记录,并作为考核依据。另一方面完善审委会决定执行情况监督制度,针对审委会讨论的案件,承办人要将落实情况及时报送审委会办事机构,针对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审委会办事机构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督促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