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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钥匙打开别人抽屉盗窃五次 获刑一年零九个月

  发布时间:2012-08-23 15:23:56


有句老话叫“一把钥匙开一把锁”,但是44岁的郑州市民袁女士却在打发时间时碰巧用自己的钥匙打开了别人的抽屉,并在发现这一秘密后先后五次打开抽屉,拿走了一万多元。2012年8月17日,惠济区法院对此案作出一审判决,被告人袁女士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九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 000元。

2010年12月的一天,袁女士去郑州市某建筑材料检测有限公司的同事郑先生的办公室送材料,由于郑先生当时有事外出,袁女士便在办公室里等候,闲来无事的她用自己的钥匙开办公室的锁玩,结果她惊奇地发现,自己的钥匙居然能打开郑先生办公桌左手边的抽屉,而且里面放着一沓钱。“这么多钱,我拿走两张肯定看不出来。”袁女士一时起了贪念,四周观察确认没有人之后,伸手拿出了其中一沓并迅速揣进包里,随后慌乱地离开了现场。随后的几天内,李女士又五次趁四下无人之际,用钥匙将被郑先生办公桌抽屉打开,盗窃郑先生放在抽屉内的现金,累计盗窃人民币12 900元。

发现了抽屉中钱不见了不少的郑先生随即报了警。袁女士便很快被公安机关抓获。案发后,袁女士已将赃款全部退赔被害人郑先生,并且获得了昔日同事的谅解。而据郑先生陈述,这钱是单位刚刚收上来的一笔公款,自己收到后就锁在了办公桌的抽屉里,本来以为这样就万事大吉了,没想到自己看似保险的抽屉会被人用钥匙打开。

“当时只是好奇,没想到自己看到了抽屉里的一沓人民币,就一时糊涂拿走了这钱。后来过了几天没人发现,觉得自己拿的太少了,又装着胆子趁着没人拿了几次。钱拿回家我都没敢动,都在小布包里。如果不是一时贪念,我也不会犯下这样的错误,我现在真是后悔呀。”袁女士在法庭上做了这样一番最后陈述。

惠济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袁女士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应予惩罚。鉴于袁女士已全部退赔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且袁女士主动认罪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可以对其宣告缓刑。故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作出了上述判决。

【说法】

本案主审法官表示,《七古·手莫伸》中有句古训:“手莫伸,伸手必被捉。”本案中,袁女士在碰巧打开了郑先生的抽屉时,若是看到那一沓现金没有因为一时贪念而伸手,就不会换来的这一年多的铁窗生涯。

同时法官也提醒广大市民:虽然盗窃案件一般多发生于公交车站、地铁、商场等人群密集的地方,许多不法分子趁人不备,窃取财物,而且盗窃的物品一般集中于手机、现金、自行车等物品。但近年来,他发现,其审理的案件中,发生在熟人之间的案件也呈逐步上升趋势,除上述案例中提到的同事之间,还有的是宾馆、饭店或者公司招聘的员工,在进入单位后盗窃同事财物;有的则是房屋合租者后趁室友不备,而且其偷盗的物品多数为手机、手提电脑、首饰一类。还出现了盗窃支付宝资金等网络账户等的案件,广大市民需要对此提高警惕。本案中的郑先生就是将自己办公桌的抽屉当“保险柜”,才导致后续事件的发生。因而奉劝广大市民切忌将皮包、现金等贵重物品随意放置,同时在“露财”时留个心眼,以免让一些人见“财”起意,从而让自己既“伤财”,又“伤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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