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石城县人民法院对一起森林火灾案作出判决,被告人陈昌贤因犯失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陈昌贤于2004年1月7日下午到自己的责任田里清除田坎边的杂草,为图省事,陈昌贤用火柴点燃杂草,想用一把火把杂草清除干净,没想到,由于天气干燥,火苗被一阵风吹过迅速蔓延至田边山上,从而引起森林火灾。被告人陈昌贤一边扑火,一边叫妻子通知村民前来救火,后在干部群众的全力扑救下才将大火扑灭。次日上午,被告人陈昌贤自动投案自首,并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经鉴定,该起火灾过火有林地面积19.3公顷。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昌贤过失引起森林火灾,造成集体财产重大损失,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第二款,构成失火罪;鉴于被告人犯罪后能够投案自首,法院遂对其从轻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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