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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民房雇员不小心受伤 推诿雇被判担责八成

  发布时间:2012-08-22 15:22:33


雇员在建民房中不小心受伤,雇主在支付部分费用后,以种种理由推诿,结果被判令担责八成。8月22日,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依法宣判,判决被告王某应当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原告王晓某各项损失7123.45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份,被告王某组织人员到新郑市辛店镇赵沟为他人建造民房,原告王晓某被被告王某雇佣为小工,双方并对报酬进行了约定。2011年11月16日原告在施工过程中脚被砸伤,后被送往本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21天,被诊断为右侧内、外踝开放性骨折、右踝关节脱位,共支付医疗费11 813.95元,出院医嘱为:1、继续用药,加强营养。2、卧床休息,石膏固定6周后复查x线。3、伤处按时换药。4、不适随诊。在原告受伤后,被告王某先后支付原告8400元。此后,王某以种种理由推诿,双方发生纠纷,原告于2012年6月5日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王某组织原告王晓某等人为他人建造民房,原告与被告之间已形成了事实上的雇佣法律关系。因此,作为雇主的被告王某负有对工人提供安全保障的义务,作为雇员的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的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原告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对自己的受伤未尽注意义务,也有一定过错,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结合本案实际情况,原、被告应对原告的损失分别承担20%、80%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赔偿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交通费等于法有据,对其合理部分,法院应予以支持,但赔偿的数额应以原告的实际损失依法计算为限。原告损失共计19 404.31元,被告应对原告上述损失承担80%的民事责任,即15 523.45元,扣除被告王某已经支付的8400元,被告应赔偿原告7123.45元。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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