恰值“3.15”前夕,中国网通河南省通信公司、河南电信公司和中国电信集团公司河南省郑州市电信公司惹上了官司。
郑州市民张某一纸诉状将网通、电信双双推上了被告席,要求法院判令网通:
1、向张某提供自2004年2月起其所用小灵通的费用清单(包括市话通话清单、月租费、来电显示费、声讯费等、长途电信费除外);
2、赔偿因此次诉讼而损失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999元;
3、向张某公开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判令电信:
1、解除双方之间签署的长途190通信业务合同;
2、双倍返还其交纳的长途190业务费用200元;
3、公开向张某赔礼道歉,赔偿精神损失费1元;
4、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
5、赔偿张某为此次诉讼而支付的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共计799元。
据张某称:今年2月18日,他在网通、电信广告宣传的诱导下,以预存420元话费,每月最低消费不少于35元,购机款138元的代价,与网通签订了小灵通通信服务1份。使用两天后,张某发现其预存的话费与实际通话次数不符,为了查清原因,张某多次到网通的营业大厅要求查询通话清单,却被工作人员告之,小灵通及固话业务网通只能提供长话清单,其余费用清单拒绝提供。
2004年1月5日,张某与电信签订长途190电信业务合同1份,当时业务人员承诺既买既通,买100送30,张某当即支付话费100元,将190业务捆绑在本人使用的小灵通手机上。合同生效后,张某按说明书要求多次拨打190长途,话筒内传来提示声却为空号,张某多次向其客服电话投诉,但均石沉大海,长途190至今无法正常使用。
张某认为:自己作为一名普通的消费者,与网通、电信是平等的民事主体,网通作为通信运营服务商,垄断经营行为,电信作为中国大型通信运营服务商,中国十大赢利企业之一,既然能向消费者提供长话清单,也完全有能力、有责任有义务向包括张某在内的河南省全体网通固话及小灵通消费者提供其他费用清单。网通的行为侵犯了包括张某在内的消费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所享有的公平权,交易自由权、知情权,是对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蔑视和践踏,与其所拥有的中国十大赢利企业的身份格格不入。电信作为中国大型通信运营服务商,中国十大赢利企业之一,应当对所属业务人员的行为负责,但电信的承诺至今没有履行,并对张某的多次投诉无动于衷,给张某的工作、生活和身心造成了极大的伤害,其行为也触犯了《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的有关规定,已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
为了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网通、电信规范企业经营行为,完善内部管理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加尽善尽美的服务,向品牌化、规范化的国际化大公司的企业中迈进,在2004年3.15消费者节日到来之际,特向法院提起上述诉讼,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据悉,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法院已正式受理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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